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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提要] 人人平等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在乡村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城乡二元化结构所带来的农民与市民在公民权方面还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本文主要通过论述农民在经济、社会、政治这三方面平等权遭受侵害的现状,着力从法律的公平价值层面,探讨农民的历史身份和检讨“制度性歧视”对农村法律公正实施的影响,说明乡土农村法治化的出路在于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在于寻求真实的法律平等。
  [关键词]  身份 契约  公正、平等
  按一些城市固有的市民偏见和“精英”意识设计,乡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农民就是农民,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自私、憨笨、无知、无序,因而很多人从心眼里是看不起农村和农民的。他们认为农民就只能居住在农村,只能从事农业活动,世代相继,以农为本,因而农民固守传统的安排就够了,农村的民间习俗,土得掉牙的老办法足够运作和满足乡土农村的情况,或者说农村太落后,农民并不需要多少法律。什么公平、平等、公正这些文人们常挂在嘴上的词,农民们是不感兴趣的。这种论调听后极不舒服,恰恰相反,我认为现代农村对法律的需求很高,法律在中国乡土农村的实践和成功必须寻求真实的平等与公正。
  80年代初期的家庭承包,己走过了20年。20年来,中国大部分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今日的农村再也不是昔日费孝通先生笔下典型的“乡土中国”形象,依靠习惯、习俗、进行私了就可了事。社会的变化搞得象我这种生于农村、长于农村的人也无法真正识别农村、读懂农民。市场经济的导向和民主政治在农村的推行使农民再也不是站在田埂上遥看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旁观者角色,而是以参与者、实践者和创造者的姿态投入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如今,农村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人口外流、承包管理、家族复兴、村政改革、减负改制等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已经显现,农村所昭示和暴露的这些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农村问题,“就农言农”已经很难改革下去。严肃来看,应把农村问题看成是更深刻的中国问题、法律问题。
  那么,涉及法律上的农村问题到底是什么?我以为中国农民问题归根到底是身份问题、权利问题,是平等与公正问题。翻看中国历史,整个中国农民史实质是一部被盘剥、被奴役、被压迫、被歧视而又不断抗争的血泪史,农民一直作为被压迫主体没有任何权利,是接受权力支配的客体。建国前农民在政治上被压迫,经济上被剥削,毫无地位可言,公民权力的主导性地位无从谈起,三座大山压得他们沦为社会的最底层。解放后农民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做了主人,然而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以及政治参与问题却遗留了下来,可以说中国农民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但实际上并无民主议政之实,更无工农平等之实,农民并没有分享到太多新制度的优越性,相反地,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得更大了。比如,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登记条例》就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伴随户籍制度而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使中国农民长久蒙受“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被动地承受了“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结果,今天,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二元结构”使农民为了摆脱自己的被动地位,为“跳农门”而绞尽脑汁,矢志不移。二元社会结构形成后,中国公民实质被划分成标志鲜明的两类人,农村人口和非农人口,农业人口除了升学、参军、招工而转成非农人口外别无它途。在此种户籍制度下,农民和市民之间划出了一道“身份鸿沟”。不仅如此,农与非农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这些制度的不平等包括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分配、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等。下面我们仅从三方面来具体分析农民平等权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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