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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仰:中国法律的困境与出路

  的诊断,不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正常方法。不可思议,当我们的法学家还在争论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社会却已需要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对社会进行调控;当腐败
  蔓延、民愤较大时,我们的一些法学家们却还在大谈特谈腐败的多元定义和法律
  特征;当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时,我们仍纠缠着法的阶
  级性不放,拿着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主义法进行鉴别。面对此情此景,怎能不
  叫人难堪和尴尬呢? 在法学研究中,我深深感到, 有些问题我们是走了一些弯
  路,费了很多时间;有些问题我们没有把握住问题的中心,高调离谱。
  改革开放的十七年,凝聚了中国知识分子自鸦片战争开始现代化进程以后的
  全部苦恼和追求,希望与挫折,失败与探索,转型期的法学问题,实际上就是中
  国社会许多问题和矛盾的集结点。今天的法学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会,解决
  和回应转型期法律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回答和研究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增长点,
  以案说法,以实证调查为依据,无论如何我们应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我们再也
  不能熟视无睹。法律是为适用而制定的,我们应根据法的目的、功能来理解法律,
  法学家一定要解答清楚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什么样的法律最适合人类的生活,
  不回答这些问题,怎能有法的信仰呢?
  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经世致用”,本身散发着一股实用──功利的味道。因
  而中国的法学家又何尝远离过现实呢?问题是法学家一旦走进现实,为弘“道”
  而走进势,可是,“道”一入“势”,尚未治“势”,却先被“势”治,其“道”
  也就无法再逃避政治的强制整合。中国的法学家独立人格散失,只能是在国家权
  力的设定下,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特别是法学家的身份被买办化或官方化,
  以学问问鼎政治,并且身体力行,那么学术上的独立自由精神就会陷入夹缝中作
  苦苦挣扎,就可能被困在主流社会的体制内从事被动的精神运作,这是十分可怕
  和可悲的。套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体研究》中的话分析“思想活动乃至整个人
  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了”。
  “光是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10]今天
  的社会不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法律要取得社会信仰,博得民众
  尊敬,重在让民众了解、知晓法律。当我们的民众不知权利为何物?不知法是什
  么时?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我们的法学家是够格的,更不能说我们的研究是为社会
  所需要了的。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
  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
  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罗马法学家就没有罗马
  法。中国民主法制传统较少的事实,中国的法学家们远没有完成法律启蒙的任务。
 法学应是人学,关心人的权利,关心人的生存,关心人的利益, 应是法学研究
  的重点。中国法学不是争鸣多了,而是没有论战,不允许争鸣。没有好的学术氛
  围,没有形成众多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声音,法学研究不景气,又怎能形成法信仰。
  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对中国法学的研究,一方面是
  要面对活生生丰富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是要超越现实,进行法律的启蒙教育。
  二、关于立法的亲合力问题
  人们对法存有信仰,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
  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民主,
  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马克思曾说“如果认
  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11]法国著
  名思想家埃蒂耶纳.卡尔的话也很有道理“在穷人心目中, 法律只是非正义和压
  迫的产物,他们又怎么会热爱和尊重法律呢?因此,贵族们虽然从自己的利益出
  发不断地宣扬法律如何神圣,要求人们尊重和服从法律,却完全是徒劳的;事实
  是人人都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只有施加威胁,运用刑罚,采取暴力,法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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