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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判“成立”不容易

  4、从我国妇女的实际地位看,妇女仍必须在法律上得到优先的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受侵犯的情况还相当严重。从男女生理特征上讲,妇女是性关系中天然的弱者,应该特别保护。但是,在实际判案的过程中,应该严把定罪标准,不能因为领导的评价,群众代表的愿望而用是非标准。混清或者代替法律标准。不能受非法律因素(如社会效果)的干扰,而离开法律,作出迎合社会某些人要求的判决。仅出于“保护弱者、惩罚坏人”的良好愿望,无法保证依法办案、司法公正,法律的威严及公正性将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笔者较为赞同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但在目前的立法现状、社会背景下,要求理论与现实完善结合未免有点脱离实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虽说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相信今后此问题上会迈出更有力的一步又一步。虽然,目前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仍存在着争议,但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转变,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将是一种趋势。
  正如波斯纳所说:“不将婚内强奸认定为一种犯罪的大多数理由随着时间的迁移而日益丧失其说服力。由于法院已经变得(或至少认为它们自己将变得)更善于作出艰难的事实性决定,所以证据问题就弱化了。其他问题也随着妇女对男子依赖性的降低而削弱失去其重要性。妇女独立性不断增长的一个方面是她们对其性和生殖能力进行控制的要求的增长。任何形式的非自愿性都损害了这种控制力。……如果妻子(像她们在过去做的那样)为了换取其丈夫的保护而将对其生育能力的控制权交给其丈夫,那么她就不是现代人了,但随着妇女对男子经济依赖的减弱,妻子和丈夫间进行交易的条件可能会变得有利于妻子。部分原因是她不像以前那样迫切地需要一个丈夫了,妇女(至少是一在工作市场中有很好机会的妇女)不再为了得到一个丈夫而被迫放弃其对性和生育能力的控制。由此的推论是,将婚姻作为强奸的抗辩也会消除。” 
  参见张贤钰《评“婚内强奸”》,《法学》,2000年第3期,第54—55页。
  石红卫:《婚内强奸的刑法思考》,《中国司法》,2000年第9期,第64页。
  高铬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35页。
  励进:《离婚诉论期间丈夫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法学》,2000年第3期,第5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51]号:王卫明强奸案——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辑概述:无论是在刑法学界还是婚姻法学界,婚内强奸都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以刑法学的角度,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发表个人的一些看法。目前,仍有不少学刑法学者对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持否定态度。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婚姻契约论、暴力伤害论、促使女方报复论、道德调整论、婚内无“奸”论以及罪刑法定论等6种观点。而笔者认为,按《刑法》第13条及犯罪理论的通说,从犯罪的3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来看,理论上婚内强奸应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婚内强奸发生在私生活领域,所以其与普通强奸相比,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本身的特殊性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社会背景使目前的司法实践与理化尚不能很好地结合。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一概将婚内强奸定为强奸罪尚不现实,建议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发生的时间、手段、后果加以特定的限制,情节严重的以强奸罪论处。
  婚内有无强奸,一直是刑法学争议的问题。最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丈夫构成强奸罪的判决,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婚内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对传统刑法理论及社会价值观的一次重大挑战。“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判决在刑法学、婚姻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亦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讨论。本文拟就“婚内强奸”略作分析,发表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是中外刑法界共同争议的课题之一。年初,中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国际研讨会以及中英关于“妇女与法律”国际研讨会分别在香港和北京召开。今年2月28日至3月1日,由中国法学会和英国文化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婚内强奸都是三次会议的研讨主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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