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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的特点与效力

  软件销售商和用户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在拆封合同上发生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软件销售商想通过制订标准合同,期望在相关法律的直接保护之外,通过约定以加快交易过程、提高效率、攫取最大的利润,在客观上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用户却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软件和其相关的服务,并限制软件销售商在拆封合同标准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优越地位而带来的特权,以保证交易的公平;软件销售商与用户的需求关系决定了用户对销售商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当软件销售商在某种软件上具有垄断地位时,用户可能为了能够满足某种使用目的而别无选择,这往往为销售商在拆封合同中提出苛刻或者过份的要求提供了基础。然而,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双方之间应当形成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关系,任何有悖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都应受到限制。在ProCD一案中,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拆封合同的效力应该被限制的合同基本原则的控制之下,体现了法院对用户利益的维护。
  另一方面,销售商仍在为争取更多的利益倾向而努力。当软件产品转移到用户手中之后,销售商在软件使用方面的控制能力受到极大削弱。 而目前的版权法律,在软件的保护水平以及其可操作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缺陷, 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很难被限制在许可使用的范围之内,任何超出软件销售商在软件交易时所希望的使用范围之外的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很难受到惩罚。这并非是法律不愿意保护软件销售商的利益, 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是千变万化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 可以对各种交易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律所要做的是为交易行为制订普遍的规则。软件销售商要竭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不同的用户之间产生合理的契约,无论是从实际角考虑,还是根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这一方面考虑,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ProCD一案中巡回上诉法院对拆封合同条款效力的承认实际上表明了法院对于在软件大规模零售中,否认拆封合同合理条款的效力将导致知识产权不会得到全面保护的一种担心。正是基于此种担心,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软件销售商的权利。更深层次上,法院认为对软件销售商权利的维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肯定智力成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同时,出于对用户权利维护的考虑,法院将拆封合同的效力置于联邦版权法之下,要求其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则,表明了法院从根本上追求的是一种利益的最终平衡。
  六、现状
  随着计算机及其软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拆封合同也已出现在各国的软件交易中。以我国为例,虽然尚未出现关于拆封合同效力问题上的典型案例,但在日常生活中的软件交易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以拆封合同形式存在的合同条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将拆封合同归入标准合同是巡回上诉法院的思路,我国新的《合同法》并没有对拆封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出现这方面的个案,对拆封合同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和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规范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法。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ProCD一案中法院对于拆封合同的限制条件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即在软件大规模零售中,拆封合同的出现是出于效率的需要,但其必须限制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控制之下。Step-Saver一案对于拆封合同有效性的否认,可以看作是由于对于前一条件的违反, 这表明法院仍然在为保护双方的权利而努力。
  将拆封合同归于标准合同也是一种技术上的考虑。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们之间的交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合同形式的改变也是适应这种变化的产物。软件的无形性决定了销售商在销售软件时更愿意出让的是软件的使用权,一份许可协议可以更好的体现双方的意图和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拆封合同的出现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问题,承认其有效性仅仅解决了问题的第一步。任何人都很清楚,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又不致于损害用户的利益,以及对拆封合同依据合同原则进行审查,缺乏一个完全公正而且普遍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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