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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宪法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位总统就职时必须作如下宣誓: “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 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宪法是美国的核心,美 国人心目中最神圣的权威,它包含着他们公认的自由平等 公正。它具有最高的约束力,任何联邦的法律或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与之相符,任何国体政治的重大变动都必须 经过宪法这一关,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其上。
  二百多年来,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决非制宪者或任何 人所能预见,世风、习俗和观念也随之变化。然而宪法却 保持了基本不变,其中4/5原文无须改动仍能适用。宪法 所体现和保证的对于权力的控制监督、政府的稳定性连续 性、政府行为的正当程序和妥善决策等等,使美国的体制 能不断地适应变化,跟上时代;使美国的发展,尤其是权 力的转移,能相对平稳而合法地进行。 
  (摘自《方法》1998年总第80期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钱满素
  宪法的目的和理论依据 美国独立后与其说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不如说成了13 个主权实体。原先反对英国统治的凝聚力消失后,邦联国会无权无财,难以应付国内外各种压力,甚至连基本的防务能力都不具备,合众国面临着存亡的危急。
  1786年底,马萨诸塞州西部爆发了谢斯领导的农民起义,更是对美国敲响了警钟。大部分革命领导人形成共 识: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政府,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 国家,而不是13个独立州的松散邦联。1787年5月,原 本只有修改邦联条例这个唯一目的和权力的费城会议,在 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领导下,开 成了一个制宪会议,起草了一个全新的宪法,旨在建立一 个全新的政府。它不再是各州的联盟,而是以公民个人为 基础,能直接向全体公民个人行使权力的全国政府。这一 具有革命性的更改决定了此后美国的发展,制宪者们被称为 合众国的缔造者。如果说独立宣言确立了美国革命的理想,那么宪法就是以一部成文的根本大法来落实这些理想。
  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人民主权论。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例只是州政府之间的契约,而宪法直接以人民为基础。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其次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 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 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 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 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 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 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 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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