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三权分立 制宪者们深信政府可以为害,于是将政府的巨大权力 划分成若干小部分,致使任何决定不能由一方单独作出, 哪怕处于多数的一派,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 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力分为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 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 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因此具体负责的对象各不相同。权 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宪法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立法权归国会,国会由参 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 任期为6年。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9年, 并为该州居民。众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当时为每3万 人选举1名,由选民在自己的选区内选举产生,任期2年。 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7年,并为该州 居民。国会开会应有会议记录,不时公布于众,议员所投赞 成票或反对票须明确记录在案。议员若有扰乱秩序行为, 经2/3议员同,可以将其开除。
  第八款逐项规定了国会具有的权力,主要是设立机构、组织政府、制定法律、管理财务以及宣战的权力。具体的如: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及其他赋税以作国家防务和人 民福利之用;铸造货币、确定度量衡标准;设置最高法院以 下的各级法院;宣战和配备军队;保障著作发明专有权利等。 权力的罗列意味着权力的有限,未罗列的权力均应被理解为 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国会若行使任何未规定的权力应被视 为违宪。但为了使宪法具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后附有一条 “弹性条文”,也称“默示权”。规定国会具有“制定为行 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 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一切法律。
  第九款规定了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也就是被明确禁止 的权力,如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的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力剥 夺法案、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等。
   宪法二条规定行政权归总统。美国实行典型的总统制, 总统握有实权;有“民选的国王”之称。由于邦联国会的教 训,制宪者们深感必须大权集中,有一位能令行禁止的行政 首脑。总统的权力大致如下:执行法律、建议立法、否决国会的立法、处理外交、提名司法和行政官员以及统率军队等。 在非常情况下,总统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总统虽 然对国会立法具有否决权,但对宪法修正案却不具否决权。 总统入选必须出生时为美国公民,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人由各州议会指定,其 人数应与该州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议员或政府官员 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宪法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 设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宪法本身和其他合 众国的法律、条约、涉外案件、以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诉讼 和州际诉讼等。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法官一 旦任职,只要行为端正,便可任职终身。
   权力制衡 杰弗逊曾经说过:“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 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制宪者们精明地设置障碍,使 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之手,以避免胡作 非为或盲动。控制的办法主要是使每个部门都在别的部门 中发挥一定作用,有能力延缓甚至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 从而使它们相互制约,形成权力间的各种平衡。
  但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防止滥 用权的第一道防线当然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 免官员的权力。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政府来说最重要 的钱袋主要由民选的众议院来掌管,表达自由的权利保证 了舆论监督的实施。总统虽然由选举团产生,但选举人不 得由议员或官员兼任,保证了立法和行政两大部门的人选 由选民决定。 其次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子和立 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 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 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 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构成了又一种制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