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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

  六、结 束 语
   综上所述,保函效力包括保函“有效”与“无效”和其效力范围。保函有效与否,取决于承、托运人设立保函时的心理状态是“恶意”还是“善意”,其主观心理必然通过相应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双方的行为表现为:故意欺诈第三人,或者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为此设立的保函无效,承运人无权自托运人处取得赔偿;如果双方的行为表现为:解决诚实争议,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法行为,为此设立的保函应为有效,其效力只及于承、托运人之间,而不及于任何第三方。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买卖合同要求清洁提单,对要求取得没有损坏的商品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亦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从客观上讲,绝对清洁的货物是不存在的,相对清洁才是绝对的,就法律而言,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是无可否认的。“批注权”与“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由于保函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得到确定,而又使保函陷入了矛盾的地位,以致造成了危害。为此,建议我国海商法尽快对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注释:
  1.广州海事法院:《海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2.任建新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海商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3.广州海事法院:《海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61页。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手册(六)》、(内部用书)、1990年版第667页。
  参考文献:
   1.杨良宜:航运实务丛谈之一《提单》、大连海运学院1982年。
   2.任建新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海商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
   3.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
   4.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
   5.《民法通则讲话》编写组:《民法通则讲话》、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
  6.樱井玲二著,张既义等译:《汉堡规则的成立及其条款的解释》、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年。
  A 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Letters of
  Indemnity in Gaining Clean Bill of Lading
  Huang weiqing
  (Guangzhou Maritime Court)
  Abstract
  Proceeding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itime and civil laws, this article, by refering to judicial practice, analyzes the legal characters of the letter of indemnity, its validity, invalidity and scope in gaining clean bill of lading. Meanwhile the author presents his point of view that the letter of indemnity should be annexed with extra conditions. The article also discusses some methods in distinquishing between letters of indemnity in good faith and malicious ones. Finally, it reache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validity of letter of indemnity only involves the carrier and consignee. The auther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stipulate clearly the validity of letter of indemnity in maritime legislation.
  [作者简介]黄伟青(1958-),男,广东兴宁人,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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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
  黄伟青
  (广州海事法院)
  一、引 言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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