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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四 关于没有赔偿能力的死刑犯能否强制其死后捐献人体器官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它一直制约着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因为现实中大多数的罪犯都抱着及时行乐的处世态度,非法或合法所取得的财产都及时挥霍一空,当其对人民对社会犯下滔天罪行,给社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危害,接受国家制裁时已身无分文,对他们判处死刑固然解恨,但他们给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心灵创伤却要数年乃至于一辈子的时间来熨平,有道是: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或者的不幸。该死者在瞬间永远的解除了自己的痛苦,而曾受其害的人却要一辈子来承担痛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死刑犯,应当强制其死后捐献能用的人体器官,以此来弥补其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创伤。理由如下:
  第一 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使其永远与社会相隔离固然符合正义的理念,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符合公平,因为它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需要受害人及其家属一辈子去承担,这种磨难不管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一种长久的痛苦。难道说这种痛苦的制造者不应该尽力去弥补吗?但是,它已经没有了任何物质能力,除了自己的身体。 而唯一的身体在行刑后也将化为灰烬。因此,只有尽其所能,比如将其有用的器官在其死后捐献给社会或受害者,用来拯救曾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有用人才或被其伤害的受害者,才符合公平的理念。
  第二 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人认为,死刑犯尽管作恶多端,但国家已经剥夺了其生命,说明其已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令其死后捐献人体器官,死无完尸,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笔者认为,人道主义指的是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这里的人是指所有的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说让死刑犯死后献出其有用器官不符合人道的话,难道说死刑犯在犯罪是残忍的对待活着的人就人道么?死人是没有生命的,对没有生命的死尸进行处置没有违反人道主义,相反,在行刑之前,让其填写自愿捐献书,确认捐献的内容,使其知道其行为对社会的意义,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 符合环保新理念。人是大自然中的精华,是一种更宝贵的资源,我们必须要善待珍惜这种资源。死刑犯被行刑后,要么火葬,要么掩埋,更有甚者,无家属的尸体即弃置野外任其腐败,及污染了环境,又制造了恐怖气氛,对人对己对社会都十分不利。如果交医院进行处置,将其有用的器官进行处理并保存,然后火化,环保问题即可应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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