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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杨连专 张水山


【全文】
   附带民事诉讼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得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有效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方便诉讼参与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投入,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及时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广泛,使用率高。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却过于原则和简单,长达225条的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一章仅用了两条170多个字的篇幅,即使在长达367条的<<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过占有19条的篇幅,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方式,给司法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也给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和诉讼当事人的无理纠缠留下了空间。同时,在有些问题如精神赔偿还存在着与实体法的冲突,而另一些问题如受害者生前所在单位所给予的抚恤费能否折低赔偿费用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研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以促进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关于物质赔偿中的间接损失问题
   物质损失是确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夜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之一。在民法理论中, 物质损失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分。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减损。所谓间接损失,是指预期能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对于直接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无异议,但对于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所指的物质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赔偿的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不能赔偿,因为间接损失无法计算和衡量,而且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进行判决,许多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既是将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实际上也无法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损失也好,间接损失也好,只要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就应该予以赔偿。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赔偿中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应当包括那一部分间接损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在犯罪行为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收入,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等都应当赔偿。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而非必然,如超产奖,发明奖,商业利润等,就不能作为物质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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