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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化还是轻刑化?——重刑主义批判

重刑化还是轻刑化?——重刑主义批判


梁根林


【全文】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发案总量和重大、恶性案件的发案比例都不断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为了遏制犯罪持续上升的势头,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自1983年以来开展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斗争。为配合“严打”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二十多项单行刑法,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加重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的处罚,特别是对许多犯罪增设了死刑。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的发案率并未因严刑峻罚而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面临的这种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结合我国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对我国刑罚的今后走向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而形成了所谓“轻刑化”和“重刑化”之争。
  重刑化论者认为,要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犯罪,就必须制定严刑峻法,对犯罪广泛规定和适用重刑甚至死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非重刑主义的刑法,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所增加的重刑和死刑,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完全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在战略指导思想上并不存在重刑治国的重刑主义。[1]我国近年来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日趋恶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刑罚太轻,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表现在法定刑上就是刑法规定了管制和拘役等轻刑,并且这些轻刑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犯罪,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我国刑罚的走向应当继续沿着加大刑罚强度,提高刑罚威慑力的重刑化方向发展。[2]
  轻刑化论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存在重刑化的倾向,其突出表现是在刑事立法上挂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涉及罪名过广,适用对象过宽;而挂有罚金、管制以及可以判处缓刑的条款过少,适用对象过窄,且多为选择刑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部门对重刑和死刑情有独钟,判处了大量的重刑和死刑。但是实践效果却不如人意,证明严刑峻罚不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因此,我国刑罚量的设定和选择应当沿着轻缓化和人道化的方向发展。[3] 持轻刑化观点的学者主张,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就必须在立法上实行刑罚缓和化政策,严格控制、减少以至最后废除死刑,减少或废除无期徒刑,减少长期徒刑,多用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提高财产刑地位,扩大缓刑、假释适用范围与比例;在司法实践中,要少杀慎杀不杀,少判实刑,多用虚刑,少用自由刑,多用财产刑,多用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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