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可用于发包;
⑦ 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的承包权可转让、抵押;
⑧ 可以继承,但不得进行登记上的分割。
4.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现在做出了一些努力:
(1) 拒不动产登记与原因行为分开;
(2) 登记的效力,采成立要件主义;
(3) 登记的公信力,认为有绝对的公信力;
(4) 登记机关,一体化,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法院统一行使之,并且登记错误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5)注册动产,如轮船、汽车、航空器等,双方达成协议后交付的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效
力是对抗第三人,即“对抗要件主义”。
5.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有人主张范围扩大,不仅适用于所权、质权的取得,还包括租赁权。
另外,还涉及赃物。原则上,赃物的所有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即使对方是善意的,但①必须
在1年内行使,②若要求返还原物,则必须支付善意第三人购买时支付的价金。善意者必须是从公开市场、拍卖或出售同类商品的商人处购买才能够构成。但不适用于购买货币或不记名证券,不得要求返还。
6.取得时效问题
对于动产,只要当事人以所有的意思在10年内公开地、和平地、连续不断地占有别人的财
产,则取得所有权;如果占有之初为善意,则只需5年。
对于不动产,一是错误登记,二是未进行登记,经过20年可申请登记为所有人。
7.拾得遣失物问题
(1)规定了有关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按遗失物价值的20%-30%。
(3)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较小的,则10天就可以。
8.典权问题
做了规定,但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是封建传统,有人认为是我国独创,是较好的融资方式。
9.企业集合抵押和企业浮动担保问题。有利于融资,但有两大缺陷:
①很难建立一个与此相适应的登记制度。
②易出现其欺诈问题,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很难监控企业财产。
10.让与担保问题
抵押不转让所有权和占有,而让与担保则转让所有权。涉及很多具体规则和三方关系,我们
缺少操作经验。
(整理人: 李信)
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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