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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尹田


【全文】
  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制日报
  协办单位: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大法律信息网 www.chinalawinfo.com
  第三场:
  2001年1月8日  下午14:00—17:00
  议题:物权立法 (集体参与)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尹田教授
  地点:北大正大国际会议中心二楼多功能厅 
  物权立法
  尹田  2001.1.8
  一、 物权法立法概况
  民事中的财产权利的主要是物权和债权,另外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在物权上,但
  是无形财产。债权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交易规则,物权解决提财产支配或归属问题。实际上社会经济生活就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对财产的支配利用关系,另一个是财产的流通而产生交易问题,分别利用物权和债权。我国长期以来较注重的是合同法,其基础是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联系方式主要是合同,这样合同就成为安排市场经济中分配利益、风险和责任的方式,而且有扩大的趋向,比如婚姻关系可能会慢慢地被视为合同。我国城市经济改革就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从90年代流通中出现了三角债问题,但两次的行政解决都没有解决问题,信用成了大问题,这时候担保的作用体现了,因而制定了担保法。但它不是一部制定地非常好的法律,最近法院出了司法解释。担保法中规定了一些物权,但作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并没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简单。物权法的重要性,很明显的一点体现在交易的前提是确定物的归属,否则会导致混乱甚至社会问题,例如农村土地、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具体属于谁的问题。还有,即使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物权关系不明确的话,纠纷也难以解决。由于缺少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仅涉及交易规则的问题,还涉及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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