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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等”字了得!----评张承志诉世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好一个“等”字了得!----评张承志诉世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金勇军


【全文】
  好一个“等”字了得!
   ----评张承志诉世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内容摘要
  在张承志诉世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网络传输构成一般使用权侵权,原则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依照现行著作权法,判定为发行权侵权,也是合适的……而且如果构成发行权侵权,没有讨论一般使用权侵权的余地。
  关键词:侵权、一般使用权、发行权、复制权
  一、引子
  王蒙、张抗抗、刘震云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著
  作权侵权纠纷共同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世纪公司对王蒙等六作家的著作权侵权成立。这是一桩广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涉及网上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中颇具轰动效应的案件,以至二审法院特邀北京市人大代表作为监督员旁听。〔1〕2000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题公布了共同诉讼〔2〕中的一桩诉讼。本文以公布的内容为限加以评析。  
  二、案情
  原告张承志诉称,原告是《北方的河》、《黑骏马》两作品的作者,对两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bol.com.cn)上传播使用两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
  被告世纪公司辩称,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怎样向著作
  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之欠缺,才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三、一审裁判要旨
  在认定相应证据的基础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承志是文学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的作者。故张承志享有两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10条规定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必将越来越新颖多样。立法者在立法时,只能列举常见的使用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使用方式。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传播,与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有不同之处,但是在本质上它们都是使社会公众了解作品内容的手段。因此,不能因传播方式不同而影响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将《黑骏马》、《北方的河》存储到计算机系统内(“小说一族”栏目“当代中国”页面)并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行为侵害了张承志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45条第6和8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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