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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你的盖头来——浅析西方法律的宗教情结

  在《新约全书·登山宝训》中,耶稣在解释“十诫”时表明:法律规定的标准比起他所要求的来要低得多。比如,“十诫”说“不可谋杀人”,而耶稣说,任何对自己的兄弟怀有仇恨的人都应被交付审判,而我们说过,这“兄弟”泛指全体人类。真正的基督教教徒是不需要法律的,假如他们彻底地遵循上帝的诫条,那就是一个由圣人所组成的社会——法律对于圣人是无意义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指的法律无疑是实在法。
  而自然法理论本身强调的就是其至高无上性,并指导、制约着实在法。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②这“一切行为善恶”包括了对实在法的价值评判。
  其次,两者都强调与道德的高度融合。
  基督教要求教徒与人为善,用兄弟之爱对待世界。“十诫”的最后一条“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羊”则完全是针对某种心理的道德戒律,是不可实行的“法律”。通常法律制约着人们的外部表现和活动,只对有具体违法的行为作出惩罚,它对人类的内心活动不感兴趣。而耶稣要求的不仅是“清白的双手”,而且是“清白的心境”。 正如康德所说:“道德调节着人类的内心世界。”③可以说,基督教教义本身就创立了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体系。
  在自然法理论方面,这是其与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争论的焦点。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富勒思想的核心是: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与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④在另一方面,新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也谈到就维持人类社会生存的最低条件而言,需要某些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比如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性等。⑤哈特所指的与其说是自然法,毋庸说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
  自然法理论和基督教教义两者都闪耀着理想主义的光辉,两者都追求“应有”的价值,两者都在探索一种符合全人类的普遍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基督教的价值是建立在全心全意服从神的命令上的,而尽管自然法理论早期仍将自然法归于上帝的创造,但总的来看,尤其在思想启蒙运动以来,自然法理论的价值是建立在对人本身的认识上的,是“从天上回到了人间”。但是,同样属于意识范畴的自然法理论无论如何是无法摆脱基督教教义影响的,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基督教在西方二千年的发展历史使其影响早已超越了宗教本身,基督教教义也早已成为西方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全面而深刻地调整着整个西方社会关系,已经成为一种自然的“本能”,融入人们的血液之中。法学家们作为宗教社会成员的角色意识使之在研究自然法理论时同样不可避免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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