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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

  税等。
  根据上述分析,本着税法的社会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之价值理念,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构建应依据如下思路:
  第一,制定统帅全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要站在宏观的高度,对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分税制的基本框架、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定位,力求概括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第二、健全和完善税收实体法系统。税收实体法是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本着社会效率之理念,税收实体法要逐步实现从流转税法为主导向所得税法为主导过渡。本着社会公平之理念,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在所得税方面逐步实现从公司所得税为主向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过渡,尽快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第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程序法,提高组织收入的效率,保证税收公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⑴《马恩全集》第19卷406页
  ⑵参阅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作者:杨连专 1996年生 副教授 法学硕士)
  通讯地址:河南·洛阳工学院工商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邮编L471039
  一、问题的提出
  新时期税制改革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分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还涉及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与税制改革相适应,作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的税收法律制度,因而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构建。在税法体系的构建中,明确界定税法自身的调整范围,在相应的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税法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将导致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进而反过来影响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子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系统之间配合与协调是完善无缺和统一有序的。税法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本系统应如何构筑才能既科学又富有效率,笔者认为只有将税法价值目标明确确定,才能使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谐一致,才不致于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
  因此,税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每一部税法都应当是对税法价值的记载和表现。
  二、税法价值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对税法价值的理解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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