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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

试论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


杨连专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新时期税制改革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分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还涉及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与税制改革相适应,作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的税收法律制度,因而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构建。在税法体系的构建中,明确界定税法自身的调整范围,在相应的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税法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将导致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进而反过来影响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子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系统之间配合与协调是完善无缺和统一有序的。税法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本系统应如何构筑才能既科学又富有效率,笔者认为只有将税法价值目标明确确定,才能使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谐一致,才不致于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
  因此,税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每一部税法都应当是对税法价值的记载和表现。
  二、税法价值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对税法价值的理解也必
  须放在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关系中才能正确把握。首先,税法的价值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客体,既税法)的关系,揭示的是主体制定税法的目的和动机,是主体的一种主观价值追求。其次,税法的价值用以表示税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作用,是客体对立体的反作用。税法价值的上述二重性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主体作用于客体,使税法成为主体价值追求的规范化的载体,主体按照自身的尺度——利益、需要制定税法,又按内在尺度去衡量税法。另一方面,税法反作用于主体,规范、引导、约束和限制主体的行为,使立体的行为、利益、需要纳入税法的规范之中,以期实现主体的价值目标,在税法价值的两重性中,价值的主观性始终占主导地位,因为税法是为了满足主体的需要制定的,税法通过它的功能和作用为主体服务。而税法是否有价值,又最终需要通过主体的内在尺度去衡量。如果税法在适用的过程中满足了主体的价值需求,则对主体有价值,否则,对主体无
  用,价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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