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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和信用,坑蒙拐骗,欠债不还,它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缺乏起码的商业道德观念,它们恪守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能骗就骗,能逃就逃,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 遏制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的对策分析
  企业改制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今后还要进一步向纵深处发展,改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正常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我们要在改革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笔者认为,遏制企业改制中的逃债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泛指由若干法律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立法速度的过快和数量的猛增,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协调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法律的整体效力。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逃债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才能使法律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从根本上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自觉遵守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才能够有序发展,否则市场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每一个市场主体。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利益出发,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短时期或许对本地经济有利,但破坏了市场规则,损坏了商业信誉,最终必将丧失市场。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各个环节的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要认真对待债务的落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的落实,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企业兼并、联合的,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被兼并、联合前企业的债务;(2)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3)企业出售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应有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的总资产的,应有出卖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4)资不抵债企业出让时,采取抵债反租形式的,原企业的债务以用其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故债务已冲销;(5)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拍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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