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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除上述企业改制中的逃债情形以外,还有诸如,将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在改制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等逃债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遗留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看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为不法行为者的逃避债务留下了空间。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套仍然存在的不尽人意之处,这就不可避免的降低了法律的整体效力。比如破产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企业法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致于国有企业享受不到真正的自主权,其职工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所以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又比如企业法并没有真正解决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致于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权力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地方利益,强制企业破产或强制不准破产。又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无法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以至于使政府对企业破产产生了恐惧感,从而走进了这样一个怪圈,越借用假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频临破产的企业就越多;频临破产的企业越多,越要用假破产来逃避债务。第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规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而没有规定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致于当某些法人成员滥用法人制度,利用法人形式实现违反法人制度目的的行为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如前述的“母体裂变”“债务悬空”就是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又比如,某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以应付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公司逃不到债务,对股东又无可奈何。
  (二)非法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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