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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杨连专


【全文】
  摘要:为保护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的理性分析,并归纳总结出了遏制逃债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  改制  逃债  对策
  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暴露出来。例如,企业改制后,企业财产的性质如何界定;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落实;企业改制中遗漏的债务、潜在的债务如何处理;承包、租赁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如何终止承包、租赁等等 。特别是企业改制前、后债务处理问题,因为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可参考,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逃债的借口,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本文试图对企业改制中的逃税现象进行一些理性分析,从而归纳出遏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对策,以供企业改制时参考。
  一、企业改制中逃债的主要情形分析
  借企业改制之际,企图逃避债务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笔者调查研究,以下几种情形最为多见。
  (一)  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价值有二,一是消灭已无法经营的企业的主体资格,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二是通过破产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曾几何时,破产法这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却成了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 。重庆针织针织总厂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六天以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简称“海实”),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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