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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探究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探究


陈延忠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全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探究
  作者:陈延忠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来划分来源国和居住国在跨国营业所得上的征税权的标准。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常设机构问题是国际税法学界探讨的热点。国际间共识倾向于认为:在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定下,电子商务活动仅在特殊情况下方构成常设机构。原因有:网址只是软件与数据的组合,并非“固定营业场所”;纳税人对服务器没有支配关系;网址与服务器所从事的多为“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并非纳税人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因为它主要提供互联网的接入,数据存储和转移及相关辅助服务,并且无权以纳税人的名义谈判并签订合同也不持有代售商品。换言之,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难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中。
  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冲击,极大地影响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平衡,引起国际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各国、国际组织及学者纷纷对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营业所得课税途径进行探索。这些方案包括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Bit Tax)、交易税、电信税(Telecoms Tax)、个人计算机税(PC Tax)等新税的革命性建议方案;主张电子商务由居住国独占征税的抛弃常设机构原则(PE  Abandonment)方案;  R.L.Doernberg教授提出的通过对来源国公司向居住国公司(与来源国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支付的总额按某一较低税率(例如10%)征收预提税来实现来源国征税的预提税方案;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及经合组织主张的保留原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和定义的保守性方案;荷兰安特卫普大学教授Lue Hinnekens 提出的直接从现有常设机构原则的本意及实际目的加以变动解释扩充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常设机构含义的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美国学者A W.Dunn提出的在各个有连结点的国家之间平均分配税收的方案。上述方案见仁见智,有不少创见,也各有缺陷。但迄今为止,这一问题仍属开放性问题,仍待进一步的讨论研究,笔者欲就此发表自己的管见。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的解决途径:对现有常设机构原则进行发展
  笔者认为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电子商务的存在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因此,“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经济时代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程连结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1 但这并不意味基于比特税和网络税的改革是因应这一挑战的最佳对策。比特税和网络税存在相当的缺陷。比特税与公认的税收原则相违背:比特税使新的媒介承受不适当的重负阻碍其发展和生产力的发挥;它歧视互联网用户而有利于传统贸易者;它对顾客进行征税而不管信息具有何种经济价值(可以是垃圾信息或支付信息)因而是不公平的;比特税的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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