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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运作方式及其法律构架

  2、公募发行的规定。三级ADR涉及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既包括存托凭证本身的发行,也包括所存托的证券的发行,两者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公募发行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公募发行的存托凭证和公募发行的证券都要向证监会注册,申请批准发行,这时,存托凭证的发行遵守上面所叙述的有关规定,而证券的发行则遵循1933年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其招募说明书和注册报告同一般证券的发行一样,都要符合有关的披露要求;第二,ADR上市的有关规定,所存托的证券一般在发行后存于托管银行,不上市交易,而所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则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持续披露要求,以及所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目前ADR在美国主要是在纽约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上市交易,因此,上市交易的存托凭证除了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证监会注册,进行持续披露之外,还需要符合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于非美国公司来讲,比较麻烦的主要是需要遵守美国的通用会计准则。因此,公募发行ADR对发行人的要求相对来讲很高。
  3、私募发行的规定。144A规则是90年代以后新增的补充1933年证券法的一条规则,私募发行相对于公募发行来讲减少了很多文件准备和披露的工作,144A 规则下发行存托凭证同公募发行ADR比较,有以下一些好处:第一,不需要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所存托的证券和所发行的存托凭证向证监会登记注册,也就是说不需要证监会审查批准有关的披露文件;第二,不需要遵守全美通用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有的发行人为了使存托凭证发行顺利,自愿按照通用会计准则制作有关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阅读有关报告;第三,无须遵守有关的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四,通常不需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持续披露要求,同时,私募发行的时间要比公募发行的时间更短。为了便于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交易,全美交易商协会建立了由计算机和通讯设备连接起来的专门发行和交易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参加交易的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经纪商和自营商。虽然私募发行有上述的好处,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这一限制主要是根据144A规则发行的存托凭证以及发行的所存托的证券从发行人手里出售给机构投资者或者证券商之后,后者在三年之内不能再销售给其他人,为了避开这一限制,促进存托凭证的流通,发行人通常在私募发行协议中规定再销售的限制条款,如果从发行人手里购买存托凭证的人想要出售手里的存托凭证则必须是出售给144A规则所允许的对象,同时要采取措施保证购者知道出售者出售的存托凭证是受144A规则限制存托凭证,防止违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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