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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 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 合同法的成功
  合同法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把整个国家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上当事人签订合同,如果是同类的合同,不管你在什么地方签订、在什么地方履行,规则应该是一样的;如果同样一个合同发生纠纷,不管在什么地方什么法院起诉,什么法官裁判,裁判结果也应该是一样的。这就要求交易规则(合同法就是交易规则)必须是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裁判的公正和统一,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原来的三个合同法(意味着三个交易规则)是不统一的,其不统一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三个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一样。经济合同法是规定国内的合同,还不是国内全部的合同,是国内所谓的经济合同。所谓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农村的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技术合同法是专门规定国内的技术合同,是以技术关系,诸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这类特殊的合同关系规范对象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关系。
  (2) 法律主体不统一。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主体只限于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技术合同法的合同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中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外国的个人,在这部合同法中,外国的个人是可以的,中国的个人不可以,并且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主体叫企业,不叫法人。
  (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统一。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因过错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强调的是过错。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法律条文说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本不提过错的问题,也就是无过错责任。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上不一致。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技术合同法则表述为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5) 合同形式不一致。经济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不是即时清结的采取书面形式;而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严格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 结构风格不一致。经济合同法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十种典型合同;技术合同法也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合同分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是总则,根本没有规定分则。所以说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大陆法的风格,跟德国、日本、法国一样,而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英美法的风格,和英国、美国一样。
  三部合同法除了在上述方面不一致外,还有一些漏缺,现时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合同关系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规定。
  比如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类合同关系叫做中介,就是自己不进行商品交换、买卖,是替人家做,即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活动,如中介公司、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服务公司、咨询公司等等。这些公司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经销者,既不是出卖人也不是购买人,在当事人中间进行斡旋。在我们的现时社会生活中因中介关系所产生的问题非常多,中介合同、中介关系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重要的一类关系,在我们的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
  再比如在八十年代我们引进了融资租赁合同,这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这中合同对企业的更新改造,技术升级换代、引进资金及技术等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很长时间里我们对这一种合同纠纷件的裁判没有规则,用经济合同法的财产合同的规则去裁判,最后招致了不正确的裁判结果,影响了融资租赁这种形式的发展。到了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才颁发了一个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一个解释性文件,以法院解释的形式为我们提出了一些裁判的规则。如此重要的合同关系,居然法律没有规定。
  法律未作规定的合同还有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等。现在人们都有了一点钱,不是都去炒股票,而是存在银行里。这种储蓄关系无论对银行来讲还是对储户来讲都非常重要,自然需要法律规则。另外,因为企业与银行的储蓄关系,企业对外的买卖及其他交易都通过银行来进行结算,而基于这种结算关系经常发生纠纷,事实上各个法院的民庭、经济庭裁判的银行和企业之间、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非常多,但是缺少法律规则。
  诸如这些重要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则来调整,这就给我们的裁判造成困难,其结果是给我们经济秩序的维持造成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交易规则不统一、不完善,是我们所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通过新的合同法基本解决来。
  新合同法上规定了十五种合同,虽然合同种类还不多,还有很多重要的合同关系没有规定,但是总则部分相当完善,把一个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一直到发生纠纷、违约责任规定得都非常详细,即使某一类合同在法律上毫无规则规定,法院也可以裁判。本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文(第124条)说,如果本法的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应该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除了总则的规定以外,还可以适用分则和其它法律当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前一段是说这些法上没有规定的合同,我们适用总则去裁判它、规范它;后一段是说如果分则和其他法律当中有某个规则和这个案件是类似的,我们可以用那个规则去裁判,这叫做类推适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可以采取类推适用来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
  举个例子来说,现在旅游合同很重要,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无烟工业,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省、市旅游业是其最重要的收入。对旅游合同本法没有专门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呢?首先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违约责任等等,都有章可循。旅游合同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把游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向游客提供饮食住宿、导游等各方面的服务,假设纠纷发生在游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关于运输的问题,比如说原来约定是软卧,最后旅游公司出于什么原因,给了游客硬卧、硬座,游客不满意,认为不符合合同,起诉到法院,关于旅游合同中的运输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则,但是法律上关于旅客运输合同有法律规则,和本案当中游客与旅游公司关于运输方式的纠纷案件是类似的。旅游公司当然不是承运人,他负责组织安排交通工具,在特殊的情况下,变更交通工具是否要征得游客的同意,需不需要给予补偿,游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所有这些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进行规定,但我们就适用旅客运输合同规则,这就叫做类推适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生活中虽然合同种类很多,在本法上没有具体的分则规定,但我们有强行的总则加上法官可以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这就使得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关系,都纳入了本法的规范范围,都可以调整。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合同案件,法官都可以说,根据合同法都可以作出裁判,都有裁判依据。这是第一个成功,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2. 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尽可能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
  原来的合同法将合同称之为“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映。经济合同的概念是四十年代的苏联法学家在斯大林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这个概念。所谓经济合同,我们原来的教科书上说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主体的特殊性,它的主体都是社会主义组织,不包括私有企业、公民个人;一个是计划性,经济合同是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实质上是指令性计划关系加上了一个合同的外表罢了。这两大特征恰好是计划经济体制、单一的公有制、单一的、严格的指令性计划制度的反映。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时使用“经济合同”这个概念可以理解,因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还原封未动。但进入九十年代,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时候,这样的概念就不能够和社会生活相符合。在1998年7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合同法草案的会议上,据介绍,1997年全国的商品当中按照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是11种,到了98年是10种以下。试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产品、商品何止若干万种,其中只有不到10种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还能讲什么计划性呢。还有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国家机关的干部、学校的教员下了班后还可以去炒股票,炒股票也是在订合同,合同主体已经多元化了。宪法修正案说我们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使用经济合同的概念,强调主体特殊性,都必须是社会主义组织,已经不符合社会实际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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