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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包拯的吏治思想

  Ⅲ  
  包拯的吏治思想较为丰富,与同时代的其它政治家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他的吏治思想,既有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
  包拯的吏治思想和他身处的北宋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分不开的。北宋立国之初,便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与此相适应所建立的机构是吏制冗杂,闲官众多,雍肿不堪。在官吏的选拔、任用以及监察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包拯针砭时弊,适时而发,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时弊的新疑的吏治思想。包拯许多关于吏治的奏议被宋仁宗所采纳,这些建议虽然无法扭转北宋行政体制既成的局面,但为整肃吏风,改善国家机器的运转、巩固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包拯的吏治思想虽多针对一事一物而发,但在这些议论,不乏对北宋整个吏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例如弹张尧佐一事,经过包拯的反复直谏,仁宗不得不免去张尧佐的景灵官使和群牧制置使的职位,并在答诏中规定:“后妃之家,今后并不除两府职任,质之公论,经久为允。”形成了一个制度,杜绝外戚对朝政的干预。
  包拯的吏治思想渗透着“民本”的观念。他的“民者,国之本也”可以说是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的演绎。包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一员,封建国家的一名高级官吏,能够明确地提出这一思想,是难能可贵的。反复强调“民者,国之本也”的政治家不但在包拯同时期并不多见,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也不多见。
  包拯从北宋的社会经济状况出发,阐述其“吏治”思想,强调“民本”,同时崇尚老子的“无为”思想。包拯是一个为民众造福,有所作为的政治家,他所提倡的无为并不是一种消极避世的主张,而是想通过治吏,达到政治清明,百姓安宁的目的,达到他所想象的“无为”境界。包拯吏治思想中的“无为”因素,仍然是发挥着积极作用的。
  但是,包拯与其同时代的其它政治家相比,其吏治思想也存在着局限性。他所提出的一些整饬吏治的方法,大都是一些治标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动摇达官显宦的政治地位,这是由于他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包拯吏治思想的不彻底性也从他的“民本”思想的矛盾性中体现出来。作为封建国家的官吏,他不得不在许多涉及吏治的具体问题上修改自己的“民本”主张。例如,在包拯的吏治思想中,“于国有利,于民无害”是其反复强调的,这恐怕是在具体问题上包拯对于“民”与“吏”、“民”与“君”或“民”与“国”关系的最好诠释。于“国”于“君”必须有利,而于“民”无害则可。“国”与“君”在顺序上要先于“民”,“国”的利益要高于“民”,民安的目的是为了“君”。包拯的“民本”思想是由他的阶级和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学者可以尽情抒发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官员,不得不考虑自己身处的环境,只是在效忠皇帝的前提下“为民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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