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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包拯的吏治思想

  包拯重视中央监察官吏人选,提出了选拔谏官的标准:“禀纯一之性,有端方之节,危言笃论,可以正阙遗,博学远识,可以备顾问。”这样的人才能选拔作为谏官。
  为了加强边防,必须选派“慎重有材略及武艺之人,”包拯多次上书皇帝“沿边将帅尤在得人”,因为边帅乃“人之司命,而邦国安危所系。”包拯认为“今天下不患乏人,患在不用。”如何应国家之所需,选拔适用的人选呢?包拯说:“用人之道,不必分文武之异,限高卑之差,在其人如何耳。”可以“不以小疵掩其大德”,只要具备才能,忠心为封建国家服务,都可以获得进用。
  北宋自建国之初起,经济困乏便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主是任者,可不慎选哉!”包拯说“今之总邦计者,内则三司使,外则转运使,当此财用窘乏之际,居职者尤宜佥求才杰之士,俾之兴利除害,庶几可济。”如果“上下循默,恬然以为无事,不务更张措置,必恐日甚一日,有不可救之患矣。”从而强调了选举有才能之士充当经济官员的重要性。包拯还乞求“请令江淮发运使满任”,打消任此职官员的临时思想,兴利除弊,有所作为。
  此外,包拯对选官具体做法也多次发表见解。他强调选官时要“以贤知贤,以能知能”,曾极力推崇唐天宝年间的科举取士方法,反对当时的“非保任则无以自进”的做法,极力主张利用开科取士,获得封建统治所需要的人才。即使对于仕宦子弟,也要通过考试获得任官资格。对于保举上来的人,包拯主张及时任用,而且要求审官院以黜陟状定差遣的先后,而不能光凭到院的先后次序。
  包拯对于职官监察也提出如下主张,对于触犯法律的官员,一概要求予以严惩。如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于部下兴贩私盐一万余斤”,虽然“罪案下大理寺”,但包拯认为断案有误,如果以“见捉获斤两条贯定断”,则“议罪必轻”,因此要求“特于法外重行远地编管”,加重处罚。”又如,淮南转运使工部郎中魏兼“于部内置买物业,并剩量过职田斛斗等罪犯奏案”,包拯也请求“法外断魏兼”,给予严惩。包拯还特别痛恨贪官,上书皇帝,“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对于屡犯赃罪的王涣,包拯坚决予以弹劾。此外,包拯对于目无国法,肆意妄为的王逵、郭承等人,屡次予以弹劾,要求皇帝罢免他们的官职,给予相应的处罚。
  Ⅱ  
  包拯的吏治思想是根基于他的哲学思想的。包拯的哲学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兼容道家无为思想。他从儒家的民本思想出发,论述其吏治观同时受到无为思想的影响,形成了较为独特的吏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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