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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还要求国家政党制度的现代化,政党制度是国家民主与宪政制度质体与发展水准的反映,是国家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因为“政党”的性质是“务政”。所以,政党制度的现代化紧密联系着宪政的现代化,这是国家法制本质的折射,是“依法治国”中“法”与“治”的最大的实质性内容之一。“依法治国”在宪政上的主要内容往往就是与这方面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
  四、党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上述法制现代化的要求方面,只是指现代一般法制的普遍要求方面,而并未解决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走什么道路的问题。也即是说,上述的法制现代化内容的实现,以今天的法学理论的逻辑来说,可以有二条基本的道路:一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模式,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或者说是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只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而不是搬用西方现代化法制。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后,所谓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也必定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质体,被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个特点所决定。  
   这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它提示人们,这种法制,不是中国奴隶制、封建制及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甚至也不是新中国建立前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而“有中国特色的”又提示人们,中国要建立的现代化法制,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现代化法制,也不是其他国家一般的所谓“社会主义”的法制,而是一种由中国历史与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只有中国才有的那种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中国现时的“依法治国”及要追求的“法治国家”,都是完全与“中国特色”密切相联的“法”与“治”。离开了“中国特色”,那么中国的“法治”与“法制”便都失去了实体。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这其中的“中国特色”,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法制的基石。“四项基本原则”从党的纲领成为宪法原则,这是中国法制构成中涉及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及政治领导(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等最重要方面。这些方面不但是有法律形式的法律制度,而且是国家法制质体的根本制约因素。在这四项基本原则中,党的领导是磐石的重心所在,其他三项要以这一项的存在为前提。
  2.共产党是国家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是法定的唯一执政党。国内其他的党派都法定为参政党,执政党与参政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政党是以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协商地参政议政为已任。执政党通过自己的各级政法委实现对国家执法司法的全面领导。
  3.国家的政体形式坚持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明确地反对西方“三权分立”的选举制、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制等“西化”主张。按邓小平的观点,在这方面搞“西化”其性质将被认为是资产阶级自由化与破坏国家统一的原则。
  4.在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上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中国提倡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而反对所谓“民族自决制度”。
  5.在行政区划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上实行“一国两制”。为处理对历上造成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和平统一,在这些地区成立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这中间否定“一国”,将会造成分裂,否定“两制”势必造成动荡。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国之内绝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主义与小部分地区的资本主义不但共存,而且还要共同繁荣发展,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双向影响,将是中国今后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国情特点,自然这也必将是中国法制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6.在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教育的关系上执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并举,法律措施与思想教育并举的方针。历史经验与革命建设的新鲜经验都证明,国家的法制建设决不只是法律自身的事。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学”也已有了全新的科学内涵。中国历史上封建法学中解决法与经济、法与政治关系的“礼法并用”、“礼法结合”的经验,解决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教育关系的“德主刑辅”的经验。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都已经在新的基础上,在更高水准上有了创造性的发展,这就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有重要地位的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并举,以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理论。这些理论在把我国法制建设推向更高发展阶段的过程中,将起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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