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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历史来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准备及开始伟大的实践,是由邓小平同志完成的。邓小平在法制建设上理论建树的主要方面是:第一,把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结合起来,主张通过“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二,在领袖人物与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主张领袖人物必须受制度化及法律化的民主的约束,而决不可以因不同的领袖人物或领袖人物不同的思想观战而动摇这一原则,即要依靠制度化与法律化的民主来永远防止现代条件下“人治”的复活;第三,主张党(主要指执政的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四,政治体制只能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而不能是西方民主;第五,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的;第六,在权力行使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不但运用政治学的观点,而且运用社会学的观点作出结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江泽民同志对法建设理论的建设与发展,集中表现在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在领导与执政方式上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段话,我们可以归纳成下列几个根本的方面: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二,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实施的前提是“在党的领导下”及“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第三,依法治国的目标,直接地说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长远地说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保证这种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因为个别领袖人物或其思想观点的变更而动摇。
   从“依法治国”的观念看,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是在继承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而又有了新发挥。江泽民同志关于广大人民群众是法治主体的基本观点是在世界新形势下的一种重新宣告,表现了鲜明的革命性与人民性。同时,江泽民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也作了新的阐述。邓小平主张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同志说,广大人民群众首先要在党的领导下,同时依照法律去管理国家,即作为(治国)主体的人民群众去实施“治国”,首先要解决个“领导”(实际是“被领导”)的问题,然后解决“依法”的问题。而“领导”问题既是个道义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因为宪法的总纲中就已规定了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十五大的最主要任务,是要解决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路线问题。在十五大上,江泽民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与十五大为自己制订初级阶段整个路线是一致的。所以,“依法治国”对初级阶段特定的形势及基础条件而言是适应的。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对依法治国内容的阐述,其主旨是说,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以防止在现代条件下出现“人治”。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努力,已经改善和加强了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同时,国家立法机关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已经制订出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而形成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已居于执政党地位的共产党,在进一步地提高民主程度,进行自身改革的过程中,自己以身作则,领导人民群众,依据自己领导他们制订出来,同时又可以巩固自己领导地位的法律,去治理国家,建立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制度,以防范出现现代“人治”,这是实现更高水准的体制改革前的整个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否则,仍象以前党凌驾于国法之上,或置身于国法之外,以党代政、以言代法,那要向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过渡,就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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