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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对于现代物权法是否存在国际化的倾向,是学者们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随着国际贸易发达,世界交通之便利,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遂造成物权的国际化趋势。现今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制度已是大同小异。……就是两大法系物权制度之差异,也正在缩小。”***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而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的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物权法难以国际化的特点,也是它与债权法的重要区别。”***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76页。**
  客观地讲,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特性,在国际化问题上,物权法不似债权法那样表现的全面、强烈。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的发展,各国的物权法的确存在着相互交融、相互借鉴的现象。例如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内容、行使,物权的变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等,各国物权法都有很多相当一致性的规定。不过,物权法的这种国际化的现象在物权法的不同领域的表现并不是同一的。例如各国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别。而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上,各国的物权法甚至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出较大的一致性,如英美法中的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制度、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都或多或少地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判例、学说所吸收。***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湾1989年版,第13页。**以上的现象确实说明了在现代物权法中存在着国际化的趋势。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现代物权法的上述发展趋势,不是对近代物权法的否定,而仅只是一种修正。在物权法的核心上,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取代近代物权法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在物权法规范形式上,近代物权以其私法性、强行法、固有法为特征,现代物权法则呈现公法性、强行法性的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但这种变化不是本质上的变化,它并没有改变物权法的固有属性。因此,对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有一个谨慎的判断,对之不能过分地渲染、夸大。
  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制定物权法提出了要求,而且为我国制定出一部完备、先进的物权法创造了条件。如何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适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是一个急待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结合上述关于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的叙述,我认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构架。大陆法系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它确认了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对物的支配效力,从而使财产关系稳定化和特定化,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概念和体系已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司法制度和文化结构中,并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只能对之进一步的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不能轻言放弃。
  2、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作为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在法律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绝对无限制的所有权。在个人主义思想居于支配地位的罗马法中虽然强调尊重个人意思,但亦禁止有加害意思的权利行使,例如所谓妒嫉建筑,因憎恨在邻居的家前建筑建筑物以阻挡邻地的通风及日光照射,在当时的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作为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亦规定“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4条)。从罗马法以至近、现代民法,对所有权不仅有权限范围的限定、相邻关系、权利行使滥用禁止的规定,还有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形式,作为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效力的作用。所有权是绝对权,这是在相对权的对应范畴上讲的,具有特定的涵义。所有权应当于社会利益相协调一致,个人行使所有权应当顾及社会利益,社会亦应当尊重个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这两个方面均不可偏废。我国物权法应当在充分肯定所有权人的意志自由和提供有效、全面的行使手段和保护的前提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权从私法、公法两个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观念虽然应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结合,但是应当看到,现代物权法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是针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而导致的社会弊端提出的,只是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的调整,而非对其的否定,其基点仍是个人与其权利的尊重与保障。这一点对我国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尤为重要。
  3、注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种类的必要和内容的充分,使物权法的归属与利用的作用并重。大陆法系物权法是以所有(归属)与利用并重为基本观念的。所有权本身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权还具有处分权能。通过对物的事实的处分,可以在生产、生活中对物予以利用,实现物的价值或价值增值。而通过对物的法律上的处分,这既可以使所有权具有流通性和转化性,实现物与物(不同种类的)之间的交换,与债权、股权等权利发生转化,从而在不同形式上实现物的利用。这种法律上的处分还包括在物上设定用益物权等形式的物权或债权,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对物的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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