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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的第一次亲密接触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知识产品的快速传播和国际化进程,它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今年我们就刚刚一审宣判的“榕树下”网站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权案进行研讨,这个案件与以前所发生的有关网络媒体的侵权案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传统媒体侵网络媒体的权,而不是网络媒体侵传统媒体的权,相信各位嘉宾一定有精彩的论断,也希望我们的听众能勇跃参与讨论。下面先请李凡行生介绍一下榕树下网站及本案的情况。
  李凡:
  “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站起源于朱威震(网名WIL),榕树下创办人)1997年创办的个人主页,内容主要是将一些生活事件和对人生的感受表达于文字,受到了网友的欢迎,并且一些网友也开始在上面贴自己的文章。“榕树下”在网中的知名度与日俱增,快速成长。1999年7月,榕树下在上海成立了编辑部,是现在网站的雏形,带有“维持刊物”的性质,它会选一些好的作品而非全部作品贴上去。这样榕树下网站就不断扩大,已在北京、广州、重庆开设了成立公司,拥有正式员工近百人,每天的访问量已超过500万,日接受投稿近干篇,稿件总库存已超过10万篇。
  中国社会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最早是一个网友发现的,因为他在买书的时候发现里面的文章有些很熟悉,其中部分是在“榕树下”网站上看到过的。于是我们就发现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收录了多篇发表在“榕树下”的原创作品,涉及榕树下网站已获得作者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被侵权的作者4人;另外在榕树下发表的其它作品7篇,涉及作者5人。2000年5月,榕树下与中国社会出版社多次联系,未达成合意。2000年7月3日,榕树下网站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被告停止对其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向原告和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1元——其中10000元是给作者的,1元是给榕树下网站的。今天上午(2000年12月1日)的一审判决基本上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我认为这标志着互联网的胜利,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未规定的情况下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陶鑫良:
  本案主要涉及下面三个问题:一是诉讼客体,即网络原创及传播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二是原告能否成为原告,即榕树下网站是不是适格的原告;三是被告能否成为被告,即中国社会出版社是不是适格的被告。
  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告抗辩说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网络作品,理由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定的时候网络还不象现在这样发达,当时不可能预见到这种问题,因而不受保护。另外关于已发表作品的转载问题,也是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全部都是法定许可,而且出版社的正准备付稿费。当然,我们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载体的变化并不能否定作品的本质。另外关于法定许可,我们认为那是在期刊之间,而不适用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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