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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的第一次亲密接触

  张平:
  我提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者:
  第一, 假如榕树下不是原创作品网,而是电子期刊;被告也不是出版社,而是传统期刊,那么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呢?在本案中,被告的思路大体是期刊的法定许可制度。
  第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问题。如果双方都无争议的接受了,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但如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现在实践中唯一用的是公证方法,但也一般是在诉讼中采用。如果未发生争议,一般不会想到公证,但现在邮件在服务器上的保存时间不会很长,势必给以后的举证造成极大的困难,还有没有其它方法呢?
  另外,我觉得本案的诉讼策略也值得借鉴。例如只选择这四位作者,赔偿额未要求很高,1元的精神损失费等。
  季海蓓:
  我的第一感觉是挺好的,因为别人出版你的作品而让读者记住了你如你的作品,你也出名了。但仔细一想,又有些不对头,首先是没有给作者稿费,其次未经作者允许也是对作者不负责任的表现。或者这个判决结果是众望所归。
  崔立红:
  这个案子是网络与传统冲突的案件,这令我感到兴奋,因为这有利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繁荣。同时我也感到有些沉重,这是对知识产权不尊重的一个反映。我记得日本曾编一部百科全书,其中涉及1000多个作者的著作权,为此他们分别与作者取得了联系并做了处理。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还需不断加强,任重而道远。
  老谷:
  这是一个传统媒体使用网站作者的案子,但我在想网站把传统媒体内容搬到网上的问题。网站的大容量及传播的快捷,对知识传播意义很大,比如我很想看看几十年前的报刊,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如果把当时的报刊搬到网上那就方便得多了。但是怎么搬上网呢?又如何取得每一个作者的许可呢?我觉得考虑到对公众的利益,能不能重新定位个人利益的小小损失。当然,最好是告知作者,这是个人尊严的问题。
  鲜小斌:
  我们都知道网络是一个非常自由的地方,例如在BBS上“灌水”,我们可以随便贴与转贴文章。我非常希望网络与传统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
  在随后的提问中,大家涉及较多的是,榕树下要求1元的“精神损失”象征性赔偿问题。因为在传统理论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无论是1元还是更多,本案的一审判决必竟确认了“榕树下”作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引起了大家的争论。
  当然,本案现在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而暂时对双方还没有强制力,同时今天参加研讨的也主要是原告方面的,因而观点或有偏颇之处,这在提问中也已经被有的同学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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