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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中另一个经济功能是一部分积累性或储蓄性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依法可以投入市场运营机制的话,可以起到投资、融资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基金尚处在短缺情况下,运营中的这种作用是很难发挥的。
  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
  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社会上总是存在老、弱、病、失业、灾害等需要救助的人。各国政府都把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已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大量事实证明,经济性贫困是导致社会动荡、反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70年代盛行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现在虽然遇到了困境,但这些国家的社会政策,却对稳定社会政治秩序起了作用。有的国家在某一时期,虽然有很高的失业率,但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几乎西方各国的竞选活动中,都在消除贫困、充分就业等社会政策上作出承诺。现在我国已把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的四个目标。对一个社会的评价、不能只看经济增长,还要看社会发展,包括各方面的发展,如人口素质、教育程度、科技水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水平等等。要看它如何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包括对老人、残疾人、妇女、城市贫民、灾区公民等弱者群体的保护。人们如果比较具体地知道,在他的一生中,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各种困境时,国家实施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不能得到保护,如果不能时,找谁解决他的问题,用什么程序得到救济和帮助。这样,即使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人心也是较稳定的。社会保障这道安全网的社会功能是很明显的。
  3.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几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企业是这个体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三年内摆脱困境。国有企业必须考虑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减员增效。但是我国社会性质和两种经济体制转型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大量冗员抛向社会。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效率兼顾。为兼顾社会公平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和财力的。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国家已拿出80个亿。这种投入不是消极的救济,是一种积极的投入,达到的效益是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真正成为活跃的主体。市场经济所鼓励的是效益、竞争、利润。它为强者提供了舞台。而在竞争中的各种弱者群体必须有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在劳动市场受到重大冲击的时候,竞争和稳定必须同时并重,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我国党和政府对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制,很难彻底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近几年以来,因职工下岗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部分下岗职工逐渐放弃了过去的主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方式,转而把群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作为主要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这种不安定因素引发的一些事件虽然在1000多万下岗职工中属少数,但其负面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出现的某些不安定因素,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职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依赖国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机制,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转轨时期,党和国家已经以最大的魄力,采取特殊政策和一定的财力正在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法制化需要适当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竞争与稳定的关系。
  第二个原则: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党的十五大已把人权保障放在重要位置。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总称。这种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文化的等等。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生存权。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们所赋予的物质帮助,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救助。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根本上涉及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这种经济利益上的人权,我国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权利:“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确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自1976年1月3日生效,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我国已签署了这个公约,如果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实施履行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除此之外,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也包含不少社会保障内容,如《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积极为批准国际公约作准备。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对尚未批准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需要注意吸收和借鉴。
  第三个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改革中国家责任与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加强国家干预的结果。社会保障中国家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承担或承担多少责任是要在社会保障法制改革中考虑的。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基本由国家包揽。这种国家包揽一切的做法不仅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在社会保障上导致国家、企业、个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国家实质上承担了无限责任。即城镇公民达到劳动年龄,国家就要给一份工作,一直包揽到死亡。这种作法也是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在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设施、减灾、救灾、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国家无疑充当了主要角色,国家是义务主体。社会保险中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义务主体。而在一部分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承担部分责任是必要的。比如在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中,需要有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这是法制化中权利义务一致性所要求的。目前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资金来源,规定了国家、企业、社保基金各承担三分之一,这只是一定时期的特殊政策,从长远来讲,需要经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确定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责任的分担,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确认下来。
  二、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一)各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所谓社会保障模式,是各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根据各国的国情特点,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方案。社会保障模式有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性的模式,也有对某一具体项目的模式,如养老保险的几种模式。社会保障总体性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按社会保障资金筹款方式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型、国家型、个人储蓄型。以国家和地区分类可以分为联邦德国模式、福利国家模式、前苏联、东欧国家模式、东南亚模式等等。对各国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现在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型”模式。这种模式在社会保险的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实行这种模式。第二种是“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第三种是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国家承担,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现在都在进行改革。第四种是“储蓄型”模式。强制性的由劳方和资方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各国无论选择哪种社会保障模式,经过多年的实施经验,有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1)每种模式经过实践,都可看到其利弊,根据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特点,都在进行改革(2)迄今为止,没有一种模式是适合于各国的统一模式。(3)各国的模式不断发生变化,这个时期选择这种模式,另一个时期可能选择另一种模式。因此,各国之间可以比较研究,但不可能移植和照搬。我国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项目有别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我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同时又有我国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模式。如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是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实行强制保险,企业补充保险是自愿性的。
  (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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