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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5.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保障法的挑战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保障法制化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和新的挑战?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全球经济竞争的一体化,各国为维持或提高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将国内社会保障水平与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相联系。有的国家已开始考虑用降低福利水平来维持国际竞争实力。例如韩国去年发生的工潮就是因为劳动法的修改削弱了劳工权益,现在劳资谈判从原来的工资第一位转化为就业安全为第一位。最近,国际社会对解决亚洲金融危机的方案,提出了新观点,即亚洲的危机不仅仅是金融危机,更广的角度是“人的危机”。金融危机表现的是货币贬值,企业破产等等,而“人的危机”表现的是“人的痛苦”。危机爆发以来,1700万印度尼西亚人已重新陷入了贫困,100万儿童被迫失学,40%的俄国人正生活在贫困中。世界上有将近8亿人口每天生活费不足30美分,他们处在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之中。所以新观点认为不能把解决危机局限在金融改革上,必须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更多的平等和社会正义,没有建立社会安全网,为失业者提供保护,无论金融改革花费多少钱都不会带来金融的稳定。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各国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在就业、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上,已不能仅限于一国的社会保障权。各国已经或正在进一步考虑劳动力的跨国流动中,用双边互惠协定等方式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加拿大《养老保险法》中规定,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订互惠协定,他们称为“延伸管理”。瑞士在社会保障法中,除国内立法外,还同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解决各自在对方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遇到世界性经济动荡与危机的非常时期,将会打乱各国经济秩序。失业队伍扩大、提前退休增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数加大、社会保险开支就要大幅度增加,如果社会保险积累资金没有应付特殊时期的支付能力时,将会面临严重的局面,如新西兰为应付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困境,政府批准修改法律,削减福利,结果导致上千人上街游行,许多人给部长写信表示抗议。在此压力下,1998年7月政府准备让步,但8月份联合政府就垮台了,由少数党执政。
  全球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利益。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就是一个证明,1998年我国发布公告,从7月10日起,对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因为他们问中国出口的新闻纸存在7.11%至78.93%的倾销幅度,不实行反倾销措施,将会使中国的10多家生产新闻纸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将要失业。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我们自己的道路和成就。新中国成立以后,由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农村社会救济、合作医疗和扶贫救灾等方面,都建立了基本制度同时也制定发布了大量法律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险的立法开始的。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到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国已有8750万职工和2250万退休人员实行养老费用社会统筹。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8000多万人。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试点已扩大到57个城市。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是核心。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已进行改革试点工作。此外,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国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出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宪法原则,这个原则对我国有着深远的意义。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两种体制的转型,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遇到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1.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补偿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中将遇到诸多的问题和矛盾。而最为突出的是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补偿问题。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国有企业能不能顺利改革,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能不能得到实施。“历史债务”补偿,有人也称为“隐性债务”补偿。就是指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数量庞大的离退休人员,在承认他们过去对国家贡献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后;但新的制度中又没有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再加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破产、分立、兼并、股份合作制、合资、收购等等,将对这个问题带来更大的复杂情况和严重困难。现在必须考虑今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内如何解决这部分转轨费用,这笔资金概算起来数额是极为庞大的。对这个突出问题的解决,将是对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贡献。
  2.社会保险适用范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增加就业机会提供了有利条件,而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没有与之相适应,大量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规定的名称均是“国营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种经济成份中的许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没有纳入进去,至于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农民劳务工、外派劳务工等等更是不完善。综观各国社会保障法,在立法技术上均采取了适用范围的除外办法,规范了比较大的适用范围。
  3.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法律的强制作用不能很好发挥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规范是有自身特点的,如工伤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补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用职工的“救命钱”盖房子、购汽车、吃喝送请等等应该受到惩治、但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今年上半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只有82%,1996年全国企业累计拖欠社会保险费300多亿元,社会保险费历年累计违规违纪数额达90多亿元。拖欠、挪用、拒缴社会保险费所带来的后果并不亚于偷税、漏税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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