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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就人们一生中的风险来说,老年风险是最普遍的,是人人都存在的。我国也和世纪许多国家一样,要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目前全国人口中超过60岁的老年人已占9.7%,到本世纪末将会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将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争取权利的口号中除了反对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等之外,提出了反对年龄歧视的老权口号。
  失业保险: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因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失去工作的人。法定的失业保险是长期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目前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口500多万,下岗人员1000多万,农村剩余劳动力1亿多。预测2000年以后,我国失业率将达到7%以上。失业保险无疑是我国的另一个立法重点。
  医疗保险:有的国家还具体分为一般医疗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我国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疾病风险是每个职工一生中都将不同程度的遇到并需要保障的,也是人的生存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很多。近几年来,在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支付标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医疗保险也是急需完善的法律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法律保障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中面积最大的最后保障。为使社会各种成员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经济风险不致坠入深渊,主要靠这道最后的安全网。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及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功能或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1.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
  有保障的、正常的、健康的生活要求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但各种社会制度下,由于
  种种主观的、客观的原因,总是存在自然灾害下需要救助的群体,贫困地区需要救助、伤残人员的特殊救助、劳动者因年老、失业、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下需要的物质帮助等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这些弱者群体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对社会贫富差别所进行的社会补偿,是一种收入再分配。虽然这些物质帮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或维持最低水平为标准的,但是如果没有这种社会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将无法正常运行。这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功能。
  市场机制的首要作用是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在一切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如果把劳动力资源束缚在不能发挥作用的单位中,是人力资源的最大浪费。如我国纺织行业,60年代要发布票,而现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全国棉纺锭4170万锭,估计全国12亿人口再加上出口,最多3000万锭就够了。多出的人和设备再继续生产下去,无效劳动造成的损失将是惊人的。现在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战略性改组,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作后盾。没有社会保障,多出的劳动力就不敢进入市场,因为他们感到离开了企业就找不到社会依托,下岗人员即使进入再就业中心,也不愿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是不愿意脱离企业。如果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人们就不怕流动,因为统一的社会的社会保险可以作到“劳动力流到哪里,社会保障跟到哪里”。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
  社会保障中另一个经济功能是一部分积累性或储蓄性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依法可以投入市场运营机制的话,可以起到投资、融资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基金尚处在短缺情况下,运营中的这种作用是很难发挥的。
  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
  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社会上总是存在老、弱、病、失业、灾害等需要救助的人。各国政府都把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已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大量事实证明,经济性贫困是导致社会动荡、反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70年代盛行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现在虽然遇到了困境,但这些国家的社会政策,却对稳定社会政治秩序起了作用。有的国家在某一时期,虽然有很高的失业率,但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几乎西方各国的竞选活动中,都在消除贫困、充分就业等社会政策上作出承诺。现在我国已把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的四个目标。对一个社会的评价、不能只看经济增长,还要看社会发展,包括各方面的发展,如人口素质、教育程度、科技水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水平等等。要看它如何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包括对老人、残疾人、妇女、城市贫民、灾区公民等弱者群体的保护。人们如果比较具体地知道,在他的一生中,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各种困境时,国家实施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不能得到保护,如果不能时,找谁解决他的问题,用什么程序得到救济和帮助。这样,即使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人心也是较稳定的。社会保障这道安全网的社会功能是很明显的。
  3.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几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企业是这个体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三年内摆脱困境。国有企业必须考虑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减员增效。但是我国社会性质和两种经济体制转型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大量冗员抛向社会。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效率兼顾。为兼顾社会公平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和财力的。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国家已拿出80个亿。这种投入不是消极的救济,是一种积极的投入,达到的效益是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真正成为活跃的主体。市场经济所鼓励的是效益、竞争、利润。它为强者提供了舞台。而在竞争中的各种弱者群体必须有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在劳动市场受到重大冲击的时候,竞争和稳定必须同时并重,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我国党和政府对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制,很难彻底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近几年以来,因职工下岗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部分下岗职工逐渐放弃了过去的主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方式,转而把群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作为主要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这种不安定因素引发的一些事件虽然在1000多万下岗职工中属少数,但其负面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出现的某些不安定因素,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依赖国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机制,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转轨时期,党和国家已经以最大的魄力,采取特殊政策和一定的财力正在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法制化需要适当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竞争与稳定的关系。
  第二个原则: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党的十五大已把人权保障放在重要位置。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总称。这种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文化的等等。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生存权。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们所赋予的物质帮助,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救助。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根本上涉及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这种经济利益上的人权,我国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权利:“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确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自1976年1月3日生效,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我国已签署了这个公约,如果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实施履行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除此之外,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也包含不少社会保障内容,如《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积极为批准国际公约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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