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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贾俊玲


【全文】
  现代世界各国都将社会保障看作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定了社会保障是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由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支柱。**。我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宪法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键时期。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内容体系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一个词。也有人译为社会安全。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最早使用了这个词。以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也沿用了这个名称。我国50年代的民政工作文件也使用过“社会保障”这个词。在当代,社会保障对世界各国来说已经不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价值取向、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体系各有差异。有的国家社会保障项目非常庞杂,包括十几种甚至上百种。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几大内容体系。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业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致于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存保障的制度。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制度。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我国多年来研究社会保障内容体系,主要是对这四个方面内容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今后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现在有人研究社会保障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甚至将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也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包括进来。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重点部分,是整个体系的支柱。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劳动者。将这部分作为重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首先重点在城市。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是刚性的,需要严格依法执行。而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带有一定的弹性,如救灾、慈善事业中款物的使用等等。社会保险资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资金。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占有最大比例。如1995年我国离退休资金支付额1522.4亿元,加上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占整个社会保障的70%以上。因此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当时规定通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各国工业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济贫法》。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的旧《济贫法》不同,工业化之前的立法带有传统的慈善事业特征。而工业化之后的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确认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务。德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法案。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各国有比较大的影响。美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了缓解失业、老年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主要包括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及其他各种津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比较有影响的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和劳工介绍所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和有关福利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主张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保者按统一标准缴费;按统一标准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或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的需要为标准等等。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批准,历史上被称为“贝弗里奇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有了一个长期的基本的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西欧北美一些国家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政策。当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当代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有一整套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我国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包括国家、用人单位、职工、公民、社会保障各种承办机构、各种社会互助组织、以及社会保障中的其他受益人等等。各个主体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的履行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的。社会保障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依据法律而设定的。因此一般通称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就其总体来讲,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或相对应的。即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法律,也没有只有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法律。但每一部门法,就具体内容来讲,有的法律主要规范的内容是权利,或者其中权利规范的内容多,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等。社会保障法属权益保障范围。社会保障法涉及全体公民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它保障的是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社会保障法中以下四种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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