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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然而,法哲学的概念史远没有法哲学的历史那样久远,据现有的研究,法哲学的产生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详见Giorgio Del Vecchio,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1937年德译本,Berlin;Alfred Verdross,Abendlandische Rechtsphilosophie,1963,Wien. **在中国也可追至春秋时代。***详见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丛书第五种,1926年;罗光:《中西法律哲学的比较研究》,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年;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但在西方,直至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名下(Naturrecht,Natrual Law,ius naurale,iuris naturalis scientia,Lex nauralis,φυσει  διχ′αιον)研究今天属于法哲学的问题,***Hans Welze,Gedanken zur Begriffsgeschichte der Rechtsphilosophie,in: Festschrift für Wilhelm Gallas zum 70 Geburtstag,1973,S.1-5.18世纪著名的自然法著作列举如下:法国,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code de la nature),1755,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译本;意大利,J.G.F.Finetti,De Principiis juris nature et gentium,1764;德国,Theodor Schmalz,reine Naturrecht,1795.**从古希腊第一个明确给自然法定义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德国的弗希特都是如此。***Aristoteles,Nikomachische Ethik,1134b,转引自Arthur Kaufmann/Winfried Hassemer(Hrsg.),Einführung i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 der Gegenwart,6.Aufl.1994,Heidelberg,S.41.Johann Gottlieb Fichte,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 nach Prinzipien der Wissenschaftslehre,1796. **而且“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的传统法哲学是普通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根本上是一个非法学学科”。 ***Ralf Dreier,zum Verhaltnis vo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in:Volkmar Schanburg(Hrsg.),Philosophie des Rechts und das Recht der Philosophie,1992,Frankfurt a.M.S.17. **无独有偶,在中国,所谓法哲学问题直至19世纪末也是被放在哲学,即道、玄学、道学、理学中来展开的。在这一点上,中西可谓异曲同工。
  首先打破这种传统的是康德。尽管他熟知并也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但他却在其《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1797)的第一部分即法哲学部分,使用了“法律学说的形而上学原理”(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这样的标题,而没有象其前辈或同仁那样将之称为“自然法原理”或“自然法学说”。但是,康德在此著作中,从其前期对自然法的认识论根据持激烈批判的立场(尤其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转向了支持自然法,由此,学界对康德是一位自然法学者还是自然法的批判者存在重大分歧。据当代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康德是使17、18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倒台的第一功臣。康德批判哲学的核心是要弄清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即感性与理性如何能结合起来,他既反对唯理论,又反对经验论,他对唯理论的批驳——“无内容的思想是空洞的”,使上帝、自由、灵魂这类东西永远找不到它们的经验质料,旧形而上学成为不可能。这也就使得在认识上具形而上学性质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显得缺乏科学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论基础。它无异于证明了,不存在一个超时空的、对所有的人都适用的、客观的、理性可认识的理性自然法。这就是康德哲学在法学上的意义。***由于本文的任务,在此不可能对这一问题作深入讨论,在兴趣者可参阅:前引Arthur Kanfmaun /Winfried Hassemer共同主编的著作,第68页;Arthur Kaufmaun,Rechtsphilosophie,1997,München,S.26;及拙文《法哲学是什么?》载笔者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16页及注[50]。**同时,这对自然法名称的改变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此还值得指出的是,1887年英国学者黑斯蒂(WHastie)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单独译成英文时,却冠以了“法哲学——作为权利科学的法学的基本原则解说”(The Philosophy of Law —— An Expostition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risprudence as the Science of Right)的名称似乎给人以是康德早在1797年就第一次使用了“法哲学”这一词的印象,这一现象又随着中国学者依据黑斯蒂的英译本将其译成中文***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3页及以下。相比黑斯蒂的英译本,沈叔平的中译本在名称上要忠实于原文一些,见《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只是将“Rechtslehre”译为“权利的科学”有待商议,这可能是受黑斯蒂英译本“Science of Right”译法的影响。在德文中,“Rechtslehre”由“Recht”和“Lehre”组合而成,“Recht”既有主体权利又有客观规范之意,“ Lehre”指学说。在康德那里,个人的权利与客观的法律是统一的,主体权利的客观化 就是法律,法律所规定的就是主体权利,“Recht”就是这种统一的词的表达。因此“Recht”一词的最恰当的中文对应词应是曾流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法权”,“Rechtslehre”当作“法权学说”解,为尊重当今用语习惯,译为“法律学说”或“法的学说”可能比“权利的科学”更贴切一些。**而又进一步加深。从上文的分析看,其实不然。
  如果说康德批判哲学的贡献是将自然法的认识论基础掏空的话,那么,接踵而至的历史法学派则直接将自然法从实际的法律生活和法学中排挤掉。因为在历史法学派看来,法是在历史中成长起来的一种现象,法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的存在,作为这样一种存在,法只能是实证法或实在法,这种实证法不是人们事先预设的,而是人们在事后根据经验体会建构的。自然法理论及自然法这个名词隐瞒了这个早已存在的事实。正是本着“法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中形成的民族精神”的主张,***Savigny,vom Beruf unserer Zeit für Ge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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