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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法国,勒米尼埃(E.Lerminier),《法哲学》(Philosophie du Droit 1832);贝利姆(W.Bélime),《法哲学》(Philosophie du Droit,1844);乌多(J.Oudot),《法哲学初探》(Premiers essai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1846);蒂索(J·Tissot),《一般法律学说的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philosophique à l''étude du Droit en général,1875);布瓦泰尔(A.Boistel),(法哲学教程》(Cour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1899)。
  意大利,卡尔米尼亚尼(G.Carmignani),(法哲学的起源与发展史》(Storia della origine e déprogressi della Filosofia del diritto,1851);塞尔巴提(A.R.Serbati),《法哲学》 (Flosofia del diritto);罗斯米尼(Rosmimi);(法哲学》(Filosofia del diritto,1865);米拉利亚(Luigi Miraglia),《法哲学》(Filosofia del dirtto,1903)。
  在欧洲大陆的其它国家,如西班牙、希腊、俄国、波兰、荷兰、捷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从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先后出版了一大批以法哲学为名的专著和教科书,***详见前引Giorgio Del Vecchio 著作,S.195-206. **当然,在体系与内容上各有不同。
  相比欧洲大陆一浪高过于一浪地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情形,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显得更加直奔主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貌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直接表明他们分析实证主义的主张。边沁(Jeremy Bentham,1798-1832)著于1782年,直至1945年才被埃威特(Charles W.Everett)所发现的《法理学的界限》(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前引Alfred Verdross著作,S.188. **尽管此书在当时鲜为人知,但其思想通过边沁的信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传播开来,英美法理学的传统也因之形成。奥斯丁的影响深远的著作《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在名称上几乎就是边沁著作的重复。不过他还加上一个副标题:实证法的哲学(Philosophy of positve Law),这可能与他于1826-1828年在德国研修法学的经历有关。
  然而,正如在欧洲大陆仍有人偏爱在自然法名下做法哲学的文章一样,在英美也有人接受了法哲学的一词,1884年,米勒(W.G.Miller)出版了《法哲学教程》(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Law)。之后,作为德文Rechtsphilosophie的英语对应词“Philosophy of Law”也不时出现在英美的出版物书目中。庞德(Roscoe Pound,1874-1964)早在本世纪20年代曾在《法哲学与经济哲学文汇》上发表“19世纪以来美国法哲学的发展”一文;1954年,他更是将其论述法的基本理论的著作定名为《法哲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法哲学概念在欧洲、北美以外的地区在传播次序为拉丁美洲——亚洲(其余地区尚无资料可考)。受西班牙殖民的影响,在19世纪中叶前,西班牙的自然法理论是当时拉丁美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之后在20世纪初,法国、意大利、德国学者的法哲学著作先后被介绍到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古巴、智利、秘鲁和巴拉圭,尤其法国的孔德、斯宾塞、意大利的瓦尼、德维基奥、德国的贡布洛维奇、耶林、施塔姆勒和科勒的法哲学思想风行一时。在他们的影响下,一批拉丁美洲的本土作者纷纷著书立说,在巴西,1888年,门德策斯(Tobias Barreto Mendezes)著《法哲学问题》;1897年,巴西民法典起草人贝维拉夸(Clovis Bevilacqua),1908年,罗马里奥(Sylvio Romero)分别出版同名著作《法哲学》。在阿根延则有帕兹(Eurigne Martinez Paz)的(法哲学体系),在巴拉圭有阿姆布诺(Cubanern M.de Aramburo)的《法哲学》。***Josef L.Kunz,Latein-Amerikanische Rechtsphilosophie im Zwanzigsten Jahrhundert,in: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1950—1951,S.227~239。**
  在亚洲中,系统全面地接受西方法哲学理论的首推日本。与拉丁美洲国家一样,日本也经历了多方拜师、各种学说兼收并蓄的过程。日本现代法哲学奠基人  西周(Amane Nishi,1829-1892) ***西周是第一位将英语Philosophy译为哲学的日本学者,参阅《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第976页。**和津田真道(Masamichi Tsuda,1829-1903)都曾求学于荷兰,并将当时流行于荷兰的孔德的实证主义传播到日本。明治政府请来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波依索纳达(Gustave Emile Boissonade,1825-1910)帮助日本立法,他还在日本讲授法国法、自然法。当时日本公认的自然法理论权威是东京大学第一任校长加藤弘之(Hiroyuki Kato,1836-1916)。
  自本世纪20年代起,随着日本法哲学界对德国新康德主义,特别是对以阿德布鲁赫为首的西南德意志学派和以施塔姆勒为首的马堡学派思想的接受,法哲学一词才在日本流行开来,***但究竟日本何时开始使用法哲学用语,手头尚无资料证明。据李贵连先生的考证与介绍,日本近代最早的法律辞书之一《佛和法律字汇》(藤林忠良、加太邦宪合编,1886年)中未有法哲学条目。文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第4-5页。笔者也查阅了几本20世纪初中国翻译出版的日本法律词典,如1905年京师译学馆的《汉译新法律词典》,1912年商务印务馆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也没有发现收录有法哲学一词。**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随之而产生的一大批法哲学著作,如恒藤恭(Kyo Tsuneto)的《批判法哲学研究》(1921);小野清一郎(Seiichiro Ono)的《法哲学和文化的概念》(1928);田中耕太郎(Kotaro tanaka)的《法哲学文集》(其中包括翻译拉斯克(Lask)和阿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文章);尾高朝雄(Tomoo Otaka)的《法哲学》(1935年)。***Junichi Aomi,The main Currents of legal philosophy in Japan,in: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 1958,S.558-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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