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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下)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本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即“权利”。
  权利之所以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乃是因为:
  第一,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权利更准确地反映了法的主体性。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社会调节机制。人与法的关系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既是法的实践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为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自主性意味着主体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他不是按照别人的旨意或指定的方式或在某种外在的压力下活动,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即是说他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创造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觉性指主体能够在充分或比较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活动的对象及其性质和状态、自己活动的内容及其后果的情况下自行其事的能力。自觉性是主体认知能力的体现。自为性意味着主体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目的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以实现自我的能力。自律性指主体以对社会规范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实行自我约束、以使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平等的合法利益相协调的意志和品行。主导性指主体创造、支配、变更社会关系,以及作为利益主体参与权利和义务分配的资格和地位。主动性意味着主体参与权利和义务分配的资格和地位。主动性意味着主体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受动于他人的影响和制约,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他人和社会。这“四自二主性”在法律实践中突出地体现为权利主体性。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不是法律的主体,首先是看他(它)们是不是权利的主体。如果一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义承担义务,没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不能明确地判断自己活动的价值和法律意义,而是盲目地、自发地依附于别人;或者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或者只有接受权,而没有行动权,就不能算是完整的主体,充其量不过是“半主体”或“限制资格主体”。人对法的这种主体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却长期被法学模糊、掩盖或倒置了。而从权利的角度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则可以直接把法与其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联系起来,反映出人对法的主体性。因为人们一说到权利,总是指主体的权利;特别是当我们把权利与自己挂钩时,即可体验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就会把法的价值目标认同为自己的价值选择,并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法的价值。此外,透过权利的分配状况和实现程度--谁享有权利(利益),各个群体、个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平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实现的程度怎样,亦可清楚地知晓法的真正价值主体,即从法律制度的运行和法律实施中获得满足、实现其需要的,是哪个群体,哪部分人,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
  第二,权利更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法不仅具有本体属性,而且有价值属性。法的价值属性也主要是通过权利范畴才能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出来。首先,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某种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奉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度而实现。在这中间,权利之义务更直接地体现着法的价值,因为权利更直接地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其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的统治秩序。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予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也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现代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福利、国际和平与发展。这些新增的法律价值既是通过权利体现,也是通过权利实现。
  权利本位论不仅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加以阐述和使用把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底座和基调构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且更着重强调把权利作为基石范畴的创新价值,以权利本位论来实现法哲学的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科学研究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理论创新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新概念、新范畴的提出。在科学历程中,学术思想的革命总是同概念、范畴的革命相连的。与变革理论体系的革命一样,概念、范畴的革命是极其重要的。概念的革命标志着学术思想的革命或新的学术思想的出现。如相对论中的物质、运动、时间、空间,量子力学中的量子态、波函数、并协,生物学中的遗传、变异、基因、生态系统,还有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边际生产力”、“政治学中的”“利益集团”、“政治搏奕”,社会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等。这些概念的出现既是有关领域学术进步和创新的标志,也引发了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革命。权利本位范式就是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产物,同时又促进着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权利本位论之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中国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中,法的本质被单纯归结为一个命题:“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休现”。这是对法本质的片理理解。法的本质除了这种本体层面外,还有功能和价值层面。从功能和价值层面,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任何类型的法就其历史性的本质来说莫不如此,就社会主义法而言,这一层面和意义尤为鲜明和重要。以往法哲学在阐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时,不是根本没有提到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是没有把它放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高度。究其原因,一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而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种“左”的路线致法学在理论上严重失误;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是政治的附庸--不是政治为经济服务,用经济作标准检验政治和政策,而是相反经济为政治服务,用政治和政策作标准检验和限制经济。邓小平1992年南巡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4)这一见解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固有内容,社会主义法存在的根本依据和理由就在于此。这样来理解法的本质是与权利本位范式对法的理解相照应的。因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质是解放人,发展和发挥人的潜能;或者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通过人的解放,通过人的潜能、智慧、积极性的保护和调动,即通过赋予主体各种权利和自由、并保证这些权利和自由及其背后的利益的实现来达到。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人),二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物)。只有这两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自由结合起来,生产力才能得到发展。这两个要素分别通过“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障。
  3.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
  这里我们借用微软公司的视窗(windows)概念。任何一种理论范式都表现为一个视窗,即观察和思考问题的参照系。参照系以某种稳定的或固定的方式影响、支配着人们选择观察事物的窗口,综合和分析资料的方法,限定着人们进行思维和推理的格局。它总是指引人们从一定的视角和格局去观察和思考问题。在科学研究中,由于人们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的参照系不同,人们的视角和视野大不相同,关于对象的结论因而会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对立。相对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权利本位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全景性、透明性和兼容性等优点的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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