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理论评介

  霍布豪斯说,有两种社会主义是同自由主义毫不相干的。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他称之为“机械社会主义”),另一种是费边社的社会主义(他称为“官僚社会主义”)。他认为,在政治上,前者“假定一种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明确的阶级差别为基础的阶级战争”,其本质是反民主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后者则对个人自由深恶痛绝,对整个人类表示蔑视,主张由精英阶级来进行统治。在霍布豪斯眼里,“自由社会主义”既是民主的,又是自由的。他断定,“自由社会主义”必须明确地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民主的,必须来自下面,而不是来自上面。或者它必须来自全社会为争取更大的正义以及更好的互助组织所作的努力。第二,它必须重视个人,必须让普通人在他真正关心的个人生活中自由发挥,必须立足于自由,必须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支持对个性的压制。霍布豪斯之所以主张“自由社会主义”,是因为他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不再仅仅是一种学术力量,而是已开始影响有组织的工人,并且使工人中较有头脑的人下决心去解决不熟练工人问题。”所以,当他提议独占性企业由行政、劳工和消费者三方面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时,美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伯恩斯认为,霍布豪斯“寻求的是马克思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企业制度的经济无政府状态之间的一个中途站。”〔美〕爱·麦·伯恩斯著:《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1页。
  综上所述,霍布豪斯根据新形势,坚持和捍卫自由主义,对自由主义作了较大修正。我们应当充分重视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理论,因为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
  参考文献:〔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Ⅰ伦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1864——1929)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理论家,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着重阐发了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的关系,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关系,自由和民主的关系,等等。
  在霍布豪斯之前,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已有了两次重大修正。第一次主要是约翰·密尔和赫伯特·斯宾塞的哲学,二者互有关联而又形成对照;第二次是牛津唯心主义学派的哲学,特别是托马斯·希尔·格林的哲学。密尔和斯宾塞都是在本国哲学传统中成长的,而以格林为代表的牛津唯心主义则打破了英美哲学思想的经验论传统支配地位,构成牛津唯心主义基础的是德国康德以后的哲学。霍布豪斯批判地继承了格林主张建立“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霍布豪斯说,他与传统的自由主者不同,因为传统自由主义所谓的“自由”只是“消极的自由”,而他所说的“自由”则是“积极的自由”。“积极的自由为自决作用的存在,消极的自由为外部拘束的解脱”。〔英〕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论》,伦敦艾伦和昂温公司1922年版,第107页。他的这一说法是承袭了格林的说法。格林在1880年发表的题为《开明立法与契约自由》的演讲中说:“自由不是仅仅摆脱了限制或强制的自由,不是恣意妄为而不顾后果的自由,也不是为某一个人或集团独享而剥夺别人的同等权利的自由。我们所珍视的自由,是全体共有的做有价值之事或享用有价值之物的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一种通过相互帮助和保证而人人得以行使的权力”。《格林文集》,伦敦朗曼公司,1941年版,第199页。这里,格林强调了自由的“限制”或“强制”。霍布豪斯特别强调对自由的限制。他认为,“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他进一步指出:“自由有两个定义。1.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2.这种权利受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必须记住,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他进一步分析道: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我的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满意地抵销。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