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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理论评介

  霍布豪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一个手段。国家与个人之间是一种互为权责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责任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奋工作。他不应该剥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劳动,而应该服从社会的要求,为他们的教育、健康、卫生和幸福尽心尽力。社会的责任是为个人提供维持文明生活水准的手段,而单单让个人在市场的讨价还价中尽力挣到工资是不算尽到责任的。”具体地说,他认为国家具有以下职责:
  第一,国家负有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国家可以使用暴力,使用强迫行为。“国家就是用这个方法来维护言论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真正的契约自由、集合和结社权利,最后也维护国家自身实现共同目的,不受个别成员反抗阻挠的权力。”在这里,霍布豪斯又一次强调自由与强迫的密不可分。他说,一个关于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会妨害自由来履行其价值所在的社会功能和个人功能。“自由和强迫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
  第二,国家有责任维护个人的劳动权利或工作权利。他通过举例来分析、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国家为个人做他应该自己来做的事情,这对个人的性格、主动精神和进取心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他认为,应当转变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观念。在一切方面,国家正在积极帮助各穷苦阶级,而决不是只帮助穷人。他要求区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谋求慈善还是谋求正义”。霍布豪斯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工作权利’和‘基本生活工资’权利就和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一样地有效。”另一方面,霍布豪斯认为,只要给有足够酬报的工作机会,一个人就有权挣钱谋生。“他有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他的机会,如果他失败了,他会正当地受到惩罚,被当作一个贫民看待,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被当作一个罪犯对待。”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待济贫法上,霍布豪斯与斯宾塞截然不同。斯宾塞主张完全的放任主义,极力反对济贫法:〔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8—148页。而霍布豪斯则坚决主张实施济贫法。他指出:“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实践中,现行英国《济贫法》是承认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的。穷人可以找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必须给他食物和住所。单单根据他是人就有需要这一理由,他对公共资财有留置权。”他强调,这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自己物质的不足。
  第三,国家负责兴办公共事业。这就要增加公共资财,而公共资财的增加要靠税收。霍布豪斯针对“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是赤裸裸的掠夺这一观点,他强调: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而且,从他的观点看,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某些财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围的地租,主要是社会创造的,只因过去政府处理不当,才落入私人手中。这样,一小批人生下来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质利益,而为数众多的人可以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霍布豪斯建议:这个制度必须彻底予以修改。他说:“把财富的社会成分同个人成分区别开来,把社会成分的财富上交国库,由社会掌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在这里,霍布豪斯再次强调经济平等、经济公正,而反对经济个人主义。因为“经济个人主义巨大的物质进步奠定了基础,但却以人民大众失去幸福为巨大代价。”霍布豪斯指出:“一种个人主义如果忽视财富的社会因素,就会耗尽国家的资源,使社会失去它在工业成果中应得的一份,结果就是造成财富的单方面的、不公正的分配。经济公正是把不仅应该付给每个人而且应该付给每一种履行有用服务的社会功能或个人功能的东西如数付给,而这种应该付给的东西是按照刺激和维持那种有用功能的有效运用所必需的数额来计算的。功能和生活资料之间的平衡是经济平等的真正含义。”
  总之,霍布豪斯意在说明,国家有征税的权力,相应地,个人就负有纳税的义务。而国家则把税收用于公共宗旨,用于国防、公共工程、教育、慈善以及促进文明生活。Ⅳ霍布豪斯从国家与个人互为权责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他说:“国家一般来说对财产拥有某种太上皇的权力,对工业拥有监督权,而这种经济主权原则可与经济公正原则并驾齐驱,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同样重要的概念。”这里,他使用了“经济主权”的概念,尽管他反对“国家主权”概念,主张国家主权有限论。霍布豪斯作为自由主义者,在继承格林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的同时,又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即把国家干预的范围加以扩大。但他担心如果不对国家干预进行一定的限制,就会滋生新的官僚政治,阻碍经济发展,危及个人自由。为此,他提出要实行能使国家干预与个人自由相“和谐”的国家制度,并把这种国家制度叫做“自由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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