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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理论评介

  霍布豪斯认为,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加以探讨时,最初的理论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天赋权利论(或称自然秩序理论)。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是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边沁之后,则出现了科布登学派。而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自由主义史上出现了两个著名人物:格莱斯顿和密尔。霍布豪斯说,密尔的自由主义理论使我们接近了自由主义的核心。人的个性是一种生存和成长的东西,它能消灭却不能制造,不能打碎了又重新补好,但能置于使其蓬勃发展的条件之下,或者,个性如果有病,也可以使它处在通过本身的复原力痊愈的条件之下。霍布豪斯特别强调:“自由 的基础是生命的观念”,“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很明显,霍布豪斯的自由观接受了进化论观念。他指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这样建立起来的大厦,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这样,自由与其说是个人的权利,不如说是社会的必需。”霍布豪斯断言,互相帮助并不比互相克制不重要,集体行动理论并不比个人自由理论不重要。他指出,从个人权利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对立开始,我们把自由当作主要是个社会利益问题,当作一样出于在那些成为社会最关心的事情的真理和道德领域内不断进步的需要的东西,并已开始从树立得比较坚固的社会团结中寻找自由的效果。在这里,他强调了社会利益、社会团结。进而,他承袭斯宾塞等人的有机体理论,并主张:“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尤其在对于自由主义理论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比什么都重要。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利益规定的。”在霍布豪斯看来,如果我要求权利,那是因为在一个公正的观察者看来,这种权利是合理的,有充分根据的。但是一个公正的观察者不会光考虑我一个人的要求,作为一个公正的人,他必须把每一个受影响的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即他必须根据公共利益来作出判断。“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当霍布豪斯大谈特谈社会利益、社会团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时,他实际上对传统的自由主义就已作了很大修正。他进一步论证道:“每个人的权利所服从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种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的利益。”在分享的过程中,他就在社会生活中尽了他的本分,他引用格林的话来说,在公共利益中找到了自己的利益。
  由此,霍布豪斯强调每个人和其他人一同和谐地发展。他认为,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不过,他也承认所谓“和谐”,只是一种“假定”而已。并且,他不同意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所假定的那种“天然的和谐”,而“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同时,“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实际上,在霍布豪斯眼里,和谐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不平衡则是社会停滞的开始,“和谐是社会进步与否的试金石。”〔英〕霍布豪斯著:《社会进化与政治学说》,冠尔大学出版社,1911年版,第223页。
  进而,他把自由与社会和谐联系起来。“任何一种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对意义的理解,依靠共同的愿望的有社会价值的事情,都必须体现自由。自由在社会和谐中的领域和作用就在于此。”他还说:“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
  霍布豪斯用“和谐”观点来看待老的自由主义原则,结果是:“老的平等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共同利益包括每一个人,它建立在个性上,要求让社会每一成员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这不仅是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所谓机会均等的基础。他说:“我认为,它确实意味着,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里,在实际待遇、收入、社会地位、职位、报酬等方面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并认为,就平等而言,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霍布豪斯强调和谐,必然就要强调平等,因为社会中所存在的悬殊差别,引起了矛盾和冲突,导致不和谐。这里,透露出霍布豪斯的“人道主义思想和情怀”。他在《形而上学的国家论》中,对黑格尔学派在“政治上的反动”提出尖锐的批评:“他的学派自始至终都拼命反对发源于十八世纪法国,十六世纪荷兰和十七世纪英国的民主观念与人道主义思想。”〔英〕霍布豪斯著:《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Ⅲ国家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职责?霍布豪斯认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这表明了他在国家观上的多元主义立场。他把国家看成是许多联合中的一种,且国家与其他联合形式在地位上又是平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联盟与其他国际机构出现的客观事实。值得注意的是,霍布豪斯继承了洛克、潘恩等人的传统,主张严格区分国家与社会。他认为,事实上国家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的范围总比国家要宽些。所以,他反对鲍桑葵(Bosanquet,又译博赞克特,1848——1923)的形而上学国家论,反对鲍桑葵把社会与国家混为一谈。〔英〕霍布豪斯著:《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9—72、97、101页。他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论》就是专为批判黑格尔及其在英国的追随者鲍桑葵的,主要是针对鲍桑葵在1897年出版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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