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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与中国

  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有:
  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构,但私人股东没有投票权,也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投票权按各中央银行持有股份(包括该国的私人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按实际持有股份的数量计算。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负责批准银行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决定银行储备金的提取和分红等事项。在决定下述事项时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a)修改银行章程;b)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c)解散银行。
  ②董事会。银行的管理权、经营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根据《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为当然董事(Exofficio),上述六国还可各自任命一名本国的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担任董事,也就是说,上述六国每一国有两名董事。美国的情况很特殊:从1930年起,银行《章程》就为美国保留了两个董事的席位,但美国在银行成立时并没有参加。当时的原因是因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德国战争赔款,而美国并不是关于德国赔款协议的当事国,因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参加银行董事会是不合适的。直到1994年9月13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才加入国际清算银行的董事会。
  此外,按银行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其他的董事,但最多不超过九人。董事会对外代表银行。董事会选择主席一名,副主席数名。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十次会议。
  ③行长。董事会选举行长一名,行长负责银行的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制订的政策。
  ④总经理。董事会根据董事会主席建议任命一名总经理(现任总经理为英国人克罗克特Andrew Crockett)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行长负责,并且是银行职员的首长。董事会根据行长与总经理的业务经营向行长负责,并且是银行职员的首长。董事会根据行长与总经理协商后达成的建议任命各部门的负责人。国际清算银行主要有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部门。
  5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开展业务要征得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的同意,并且与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相一致,如果一国中央银行不同意国际清算银行开展某种业务,那么国际清算银行便不能在该国开展该项业务。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有以下几类:①黄金业务。银行可以为自己或为各国中央银行买卖黄金,可将自己的黄金存入各国中央银行,也可为中央银行保管黄金。②外汇业务。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买卖外汇。③证券业务。银行可买卖、贴现汇票、支票、国库券等证券,也可代中央银行作此类业务。④代理业务。银行可作为中央银行、国际组织的金融代理人或往来行。国际清算银行曾先后担任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共同体、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的代理人。⑤贷款业务。银行曾多次向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提供短期贷款,帮助后者解决国际收支失衡。⑥清算业务。正如国际清算银行的名称所表明的,它为中央银行提供相互清算的便利。
  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侧重于短期性,并避免投机行为,其利润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投资所得,二是存贷款的利差。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管理有类似于商业银行之处,比如存款保密,取款自由,维持资金的流通性,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和结构。国际清算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一直注意保持高度的机密性。事实上国际清算银行自身的资产有多少就是一个谜。尽管银行也公布报表,但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比如银行的大楼在资产负债表上只记为一个金法郎。
  但是,究其实质,国际清算银行并不是一个商业银行。从其作用看,它是为各国中央银行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即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合作并提供便利。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对象主要限于中央银行和国际组织,它的业务范围也受一定的限制,比如不得向政府贷款,不得在商事交易中谋取支配利益。由于国际清算银行保密度高,当中央银行在买卖外汇而又不愿暴露其身份与行动时,便借助于国际清算银行来操作。国际清算银行是中央银行家聚会的场所,因此又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银行”(the central bankers''bank)。
  二、国际清算银行与中国尽管我国中央银行刚刚加入国际清算银行,我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往来从1984年就开始了。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在该行存放黄金和外汇,成为该行的客户,从198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以客户身份参加国际清算银行的年会。1995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朱熔基访问国际清算银行。同年9月下旬,该行总经理克罗克特应中国人民银行邀请访华这是1996年9月10日的《国际商报》刊登的消息。至于我国在1984年之前是否已与国际清算银行开始接触,国民党政府时期是否与国际清算银行存在业务往来,笔者尚未检索到这方面的资料。。那么,我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有什么意义呢?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以就正于法学界和金融界:
  1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和经验为我国改开放和金融改革服务。国际清算银行储备充足到1994年,共有100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该行存放了总值为1.1万亿美元的存款,占全球外汇储备的10%。,被认为是最安全的银行之一,该行在国际金融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我国将黄金存入该行,不仅能得到利息,还能以之为抵押取得现汇贷款;把外汇存入国际清算银行,又为人民银行管理外汇储备开辟了新途径。另外,国际清算银行提供的贷款又为我国拓宽了融资渠道。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我国在国际收支失衡时可向基金组织寻求资金援助即用人民币向基金换购(Purchase)我国所需外汇。;但是,使用基金资金的条件(Conditionality)比较严格,要向基金披露我国的经济情况并遵守基金的行为准则比如,经济增长的程度,不得限制经常性支付。(performance criteria)。相比之下,使用国际清算银行的贷款条件较为灵活。实际上,从1985年起,国际清算银行已为我国提供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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