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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与中国

  3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
  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国际清算银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照瑞士法律在瑞士巴塞尔注册的,国际清算银行在其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具有法人资格,但不享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Alexandrowicz《World Economic Agencies》P171.。尽管国际清算银行是通过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但其股东大多数为各国的中央银行,而非各国政府,另外私人也持有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份,这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的不同之处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会员为国家。。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初期,大多数中央银行并不是政府机构,不过后来这些中央银行的大多数被收归国有,政府在事实上也影响着银行的管理Alexandrowicz《World Economic Agencies》P171.,但银行的《章程》仍不允许政府成为股东。
  其次,国际清算银行又具有国际组织的特征:①国际清算银行存在的法律基础是政府间的协议,而并非由私人公司、银行发起设立,其《约章》也明确国际清算银行是一个国际银行(an International Bank)。②国际清算银行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1930年的《约章》第六条规定银行享有税收豁免,第十条规定“银行以及它的财产和资产、一切存款和银行受托的其他款项,不论在平时和战时,均应免除例如征收、征用、扣押……等措施”。这两条在1969年修改后的《约章》中继续存在。1930年7月30日,比利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十六国在布鲁塞尔订立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权的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约章》第十条的规定。另外,银行《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享有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③就银行《章程》的效力看,即使其内容与瑞士银行或将来的法律相冲突,仍然有效(《约章》第五条)。④从解决国际清算银行与瑞士政府之间、银行与其股东之间就解释或适用《章程》产生的纠纷的方式看,也不是提交某一国的法院解决,而是提交依1930年1月的海牙协定组成的国际仲裁庭解决。⑤从实际中看,国际清算银行已被当作一个国际组织看待,而不是只被视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允许国际清算银行持有其发行的特别提款权,而依基金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应为国家、代理一个以上会员国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以及其他官方单位。
  4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有:
  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机构,但私人股东没有投票权,也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投票权按各中央银行持有股份(包括该国的私人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按实际持有股份的数量计算。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负责批准银行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决定银行储备金的提取和分红等事项。在决定下述事项时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a)修改银行章程;b)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c)解散银行。
  ②董事会。银行的管理权、经营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根据《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为当然董事(Exofficio),上述六国还可各自任命一名本国的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担任董事,也就是说,上述六国每一国有两名董事。美国的情况很特殊:从1930年起,银行《章程》就为美国保留了两个董事的席位,但美国在银行成立时并没有参加。当时的原因是因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德国战争赔款,而美国并不是关于德国赔款协议的当事国,因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参加银行董事会是不合适的。直到1994年9月13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才加入国际清算银行的董事会。
  此外,按银行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其他的董事,但最多不超过九人。董事会对外代表银行。董事会选择主席一名,副主席数名。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十次会议。
  ③行长。董事会选举行长一名,行长负责银行的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制订的政策。
  ④总经理。董事会根据董事会主席建议任命一名总经理(现任总经理为英国人克罗克特Andrew Crockett)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行长负责,并且是银行职员的首长。董事会根据行长与总经理的业务经营向行长负责,并且是银行职员的首长。董事会根据行长与总经理协商后达成的建议任命各部门的负责人。国际清算银行主要有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部门。
  5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开展业务要征得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的同意,并且与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相一致,如果一国中央银行不同意国际清算银行开展某种业务,那么国际清算银行便不能在该国开展该项业务。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有以下几类:①黄金业务。银行可以为自己或为各国中央银行买卖黄金,可将自己的黄金存入各国中央银行,也可为中央银行保管黄金。②外汇业务。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买卖外汇。③证券业务。银行可买卖、贴现汇票、支票、国库券等证券,也可代中央银行作此类业务。④代理业务。银行可作为中央银行、国际组织的金融代理人或往来行。国际清算银行曾先后担任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共同体、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的代理人。⑤贷款业务。银行曾多次向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提供短期贷款,帮助后者解决国际收支失衡。⑥清算业务。正如国际清算银行的名称所表明的,它为中央银行提供相互清算的便利。
  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侧重于短期性,并避免投机行为,其利润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投资所得,二是存贷款的利差。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管理有类似于商业银行之处,比如存款保密,取款自由,维持资金的流通性,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和结构。国际清算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一直注意保持高度的机密性。事实上国际清算银行自身的资产有多少就是一个谜。尽管银行也公布报表,但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比如银行的大楼在资产负债表上只记为一个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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