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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对贵族政体和贵族精神而言,也许是一场劫难。“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贵族式的君臣关系,被尊君卑臣、君权独尚的官僚式的主仆关系所取代。君主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威,他独揽立法大权,并使成文法典成了君权的延伸之物。臣僚对君主负责,并受君主支配。臣下对君主的忠诚是通过恪守君主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先前贵族政体中下级贵族在上级贵族面前的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发言权已经荡然无存。为了保证司法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统一性,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法律制定得越详细越好,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细节都统统纳入法律轨道。并将法律公之于众,使家喻户晓、互相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凭借个人的判断来审理案件,不能援引已往的判例,更不能背离法律而创制判例。详而备之、密如凝脂的法条,使司法审判就像做加减法一样简便易行、准确无误,而众多官僚式的法官究其实不过成了国家司法大机器上的无数个尺寸一致、功能同一的齿轮或螺丝钉,他们的千篇一律、平庸无奇和没有个性,是保证国家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
  新兴地主阶级用血与火的政治革命摧毁了贵族政权,用文化革命清扫了“礼”的世界,用司法变革涤荡了判例法,确立了成文法,用官僚法官取代了贵族法官。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贵族政治没落了,贵族精神暗然无色。它们只能借助文化典册留住自己的根,等待来日生根发芽。
  四、从贵族精神到“大儒风范”
  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和思想革命,使贵族精神得到深刻改造。这主要是儒家近人远神、“爱人”的“仁”和法家“刑无等级”的“法”。两者充当着文化革命的“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的角色。经过“仁”、“法”的冲洗和过滤,贵族精神中包含的鬼神观念和狭隘的种族血缘意识所剩无几了。特别是经过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几代儒家大师们的改造,原先的贵族精神变得更具有普遍性、适应性,更贴近生活和寻常百姓,因而更具有感召力。于是,在儒家辞典里,原先的贵族精神更名为:“君子之风”、“士大夫之气”和“大儒风范。”
  从贵族精神到“大儒风范”,是具有局部质变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摈弃了原先贵族精神所具有的鬼神观念和狭隘血缘意识,另一方面,把贵族精神从原先的宗法贵族政体中剥离出来,使它逐渐和新出现的具有生命力的官僚政体挂上钩。这种新的政体,正由于为优秀平民提供了步入政治舞台的平等机会而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另一方面,经过改造的贵族精神即“大儒风范,”又作为一种清洁剂和润滑剂,清除官僚政体内部的消极因素,这主要是否定和限制个人首创精神的形式主义和机械式的法制管理模式,从而使新的官僚机器运行得更为合理、有效。
  在从旧式的贵族精神到“大儒风范”的改造过程中,先秦儒家大师所起的作用是有差别的。总的来,孔子、孟子的作用主要是改造,即克服旧贵族精神中的鬼神意识和狭隘的宗法血缘观念,使它更具有“全民性”和“现实性”。孔子、孟子还通过亲身的民间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儒者风范的优秀知识分子,为贵族精神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上和理论上的保障;荀子的作用则主要是使经过孔、孟改造过的贵族精神,同旧的贵族政体彻底“断乳”,并把它和新的官僚政体结合起来。荀子亲眼看到缺乏个性和个人首创精神的官僚政体的弊端,决心用新的贵族精神来加以改良。与孔、孟不同的是,孔、孟是站在“精神贵族”的立场上来改良贵族精神,而荀子则是站在官僚政体的立场上来运用“大儒风范”。
  在孔子、孟子、荀子的眼光中,执政者或知识分子都是有层次之分的,如“君子儒”与“小人儒”,“雅儒”与“俗儒”,“雅士”与“俗士”,“大儒”与“小儒”。从对“君子儒”、“雅儒”、“雅士”、“大儒”的界定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古老贵族精神的传承,还看到了古老贵族精神的蜕变。而全面为“大儒风范”作出诠释并力主推而广之的,就是荀子。
  五、“大儒风范”与“混合法”理论
  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和实践色彩,并与司法审判活动紧密结合,形成了立意深远的“混合法”理论。
  (一)“大儒风范”的时代特征
  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已经将“大儒”从旧的宗法贵族政体上面剥离下来,使之失去原有鬼神意识和狭隘宗法血缘观念的束缚,成为寻常百姓均可通过后天学习和自我改造而能够达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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