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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二、贵族精神的定位:权格定位·人格定位·法格定位·素格定位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精神的主要特征是充分肯定个人(统治阶级成员)的人格力量和首创精神。当然,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狭隘的宗族血缘意识和一定程度的宗教鬼神观念。这些因素在战国时期得到较彻底的清理。
  (一)贵族精神的权格定位
  权格指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特性。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的政治权力即对领域的统治权,在政治上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在时间上靠嫡长继承制得以延续,在空间上靠其他贵族的承认和平共处得以维系,在内部靠贵族集体的合作得以实现。从形式上看,贵族的权力是从祖先那里凭借血缘标志继承而来的。这种权力是稳定的无约制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掌握权力的贵族的心态是从容的,没有危机感。他没有必要刻意地说什么和做什么以保住自己的权力。他关心的是如何才能不辱父辈之命,并为后世留下好的范例。因此,一个有一定觉悟的贵族领袖必须立足于自身,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施政能力,唤起臣僚的敬佩,赢得部下的效法,获取百姓的赞誉。从而把领地治理得更好。
  (二)贵族精神的人格定位
  人格指人的尊严、品格及其社会效果。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领袖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尚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楚王好细腰,国中多饿人;吴王好剑客,百姓多创疤;齐王喜衣紫,上下无异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产生三种社会效果:一是使贵族领袖个人十分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避免产生“望之不似人君”的现象;二是使贵族统治集团非常重视贵族领袖个人的人格的作用,从少年开始进行文化素质方面的训练,并且用贵族集体的力量对贵族领袖人物的个人品格施加影响、匡正其弊;三是在贵族集团中形成了公认的人格道德观,它成为贵族集团的内部法律。
  (三)贵族精神的法格定位
  法格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施程序。贵族精神既然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就本能地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贵族精神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在贵族法官心中,人是法的人而不是法的奴仆。一个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创造性精神的贵族法官,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经过苦心熟虑对哪怕是十分疑难的案件做出令人信服的裁断,而不愿意像成文法时代的执法之吏那样,把案情和法条排在一起,像做加法一样容易地得出结论。不仅如此,贵族法官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用司法来实现立法。在贵族法官看来,正如同贵族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当然,他们仍然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可是,在选择已往判例,从中引伸出具体法律原则,并将它运用到现实案件的审判中,这一过程本身就容纳和体现着法官的机智、敏锐和果断。这一过程,与其说是遵循先例,勿宁说是裁判历史和发现法律。此间,贵族法官对历史和习俗的谙熟与理解,对现实生活的通晓与把握,使他成了一位头戴法冠的社会活动家和政治家。这一社会角色是后世只明白“法令之所谓”的执法之吏远远不能比拟的。
  (四)贵族精神的素格定位
  素格指个人所具备的综合人文素质及其程度。优秀贵族执政者的标准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德行操守,称作“直”,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公平无颇;二是知识广、阅历演化,称作“博”,熟知历史与现实。一个真正的贵族执政者,不仅能够做到出入合矩、进退合礼,更重要的是满腹经纶。在外交场合,他能够恰如其分地将雅颂之诗信手拈来、击节吟诵;在誓师动员之际,他能够如数家珍地追溯祖先的足迹和武功,催人奋进;在司法审判中,他能够在无数先例故事之中探囊取物般择其最宜于时者,画龙点睛,一语破的,令人折服。为达到这个目标,最为有效的手段是学习。而“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便完成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这些通晓历史、熟读“春秋”的贵族一旦执政之后,便一身而二任:既是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又是文化的传播者;既是裁判官,又是教育官;既是民之长吏,又是民之父母;既读有文之简,又写无字之书。总之,他们所具备的综合人文素质本能地使他们始终成为一个真正的贵族。
  三、贵族精神的大敌:“事皆决于上”的集权政体和“事皆决于法”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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