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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在西周春秋的判例法时代,贵族精神直接影响着当时的判例法实践活动。熟读《春秋》(泛指史书)、谙悉典故的叔向、子产等贵族代表,都是以学者的姿态旁征博引裁判案件的。重要的案例常常被铸之鼎上,置之庙堂,以示威严与长久。今天,我们读一读西周出土礼器上的案例铭文,也许会体味到,就是这些古代贵族法官,凭着他们的阅历与敏锐,从习俗中寻找法律,将传统付诸于现实,把现实又变成传统。
  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立法难于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其历史意义不仅在于使儒家经义高居于法律之上,还在于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
  汉代既读经又习律的大师们,肩负着用儒学精义注释法律的使命,使枯躁无味的法条贴近民间并洋溢着义理的气息。同时,大量的“决事比”(判例)既体现着几代法官的集体智慧,又弥补着法条的空白或欠缺;既成为法官培训的有效教材,又为后来的成文立法创造条件。
  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典或成文法典不宜于时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悄悄打起判例法的旗帜。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初年大理院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拜倒在现行法律面前缄口不语,他们没有片面推崇成文法、贬抑判例法的偏见,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当中去寻找法源。正是仰仗着各朝各代一批又一批具有贵族精神和“大儒风范”的仁人志士们的努力实践,才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沿革史,由于充满着人与法的碰撞、律与例的磨擦,而显得丰满、和谐、优美。这一首由成文法和判例法双重演奏的古歌,正是人类法律实践领域中独有的中国式的“混合法”的主旋律。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蒋莺)参考文献:
  〔1〕《左传·昭公六年》及孔颖达疏。
  〔2〕《国语·晋语八》。
  〔3〕《论语·八佾》。
  〔4〕《朱子语类》卷108。
  〔5〕《荀子·劝学》。
  〔6〕《荀子·君道》。
  〔7〕《荀子·儒效》。
  〔8〕《荀子·王制》。
  〔9〕《荀子·解蔽》。
  〔10〕《荀子·不苟》。补漏
  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西周春秋的宗法贵族政体的时代。它不仅酿造了沁人心骨的贵族精神,还培育了生命力极强的判例法。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尔后,虽经世代变迁、王朝更迭,先秦的贵族精神因深深融入君子士大夫的为人品格和处事方式,始终发挥着潜在的支配作用,从而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也正是这种贵族精神和判例法传统,不断拯救了法,完善了法,推动了法,使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别具特色、灿烂多彩。
  一、贵族精神的社会土壤:“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法
  西周建国伊始,便确立了以“任人唯亲”为原则的、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为程序的、以“世卿世禄”制土地分封制为基础的宗法贵族政体。在贵族领域内,贵族不仅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还拥有对土地之上的居民的无限支配权。同时,血缘网络把贵族内部上下级及贵族与平民之间紧紧地联结在一起。贵族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权力,因此,贵族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在上级贵族面前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一个领地治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领袖的个人素质。在政治舞台上,贵族个人的性格、品行、文化涵养等,都直接产生政治效果并得以表现得淋漓尽致。正如《礼记·中庸》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事”是判例故事,即选择已往的判例来审判裁决,不制定包括什么是违法犯罪又当如何处分这些内容的成文法典。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这就使得法官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上下比之”即全面参酌已往判例之义。即《礼记·王制》所谓“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判例法的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这在当时就是宗法贵族政体。
  宗法贵族政体和判例法为当时的政治家和法律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广阔的舞台。它们培育演员、设计角色、编导剧目,为后世留下一曲无韵的贵族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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