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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在从旧式的贵族精神到“大儒风范”的改造过程中,先秦儒家大师所起的作用是有差别的。总的来看,孔子、孟子的作用主要是改造,即克服旧贵族精神中的鬼神意识和狭隘的宗法血缘观念,使它更具有“全民性”和“现实性”。孔子、孟子还通过亲身的民间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儒者风范的优秀知识分子,为贵族精神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上和理论上的保障;荀子的作用则主要是使经过孔、孟改造过的贵族精神,同旧的贵族政体彻底“断乳”,并把它和新的官僚政体结合起来。荀子亲眼看到缺乏个性和个人首创精神的官僚政体的弊端,决心用新的贵族精神来加以改良。与孔、孟不同的是,孔、孟是站在“精神贵族”的立场上来改良贵族精神,而荀子则是站在官僚政体的立场上来运用“大儒风范”。
  在孔子、孟子、荀子的眼光中,执政者或知识分子都是有层次之分的,如“君子儒”与“小人儒”,“雅儒”与“俗儒”,“雅士”与“俗士”,“大儒”与“小儒”。从对“君子儒”、“雅儒”、“雅士”、“大儒”的界定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古老贵族精神的传承,还看到了古老贵族精神的蜕变。而全面为“大儒风范”作出诠释并力主推而广之的,就是荀子。
  五、“大儒风范”与“混合法”理论
  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和实践色彩,并与司法审判活动紧密结合,形成了立意深远的“混合法”理论。
  (一)“大儒风范”的时代特征
  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已经将“大儒”从旧的宗法贵族政体上面剥离下来,使之失去原有鬼神意识和狭隘宗法血缘观念的束缚,成为寻常百姓均可通过后天学习和自我改造而能够达到的境界;
  其次,荀子的“大儒”非在野之儒,而是在朝之儒。因此,他们既不具有与当权者的隔膜和不合作精神,也不具有不着边际的、好听不好用的理想主义色彩。荀子从实际的施政和司法的角度来概括“大儒”的政治品格和业务素质;
  第三,荀子的“大儒风范”已经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官僚政体相融和。并用“大儒风范”,充当官僚队伍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典范,要求新式官僚们努力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以担当治理未来统一的泱泱大国的重任;
  第四,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说与当时司法审判活动相结合,旨在指导司法审判活动。实际上“大儒”正是荀子心目中的优秀法官的代表,他们所具有的高水平的道德操守和业务能力,足以担当全国立法和司法的大业;
  第五,荀子的“大儒风范”之论,又是针对当时片面重视成文法,严格束缚法官个性与首创精神的司法状况,和法官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提出来的。他要求的法官不是只懂“法数”而不懂“法义”的执法工匠,而是能够既创制法律又实现法律、熔司法与立法于一炉的法律大家。
  (二)“大儒风范”与“人治”说
  不论是原先的贵族精神,还是荀子的“大儒风范”,其共同之处是重视作为统治者个人的素质和作用。但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孔子、孟子主要是重视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或领地的全局性的作用,既以身作则的道德感召作用,和自我修养、自我约束的意义;而荀子则主要是在法律实践活动的背景下,强调统治者法官的主导的关键性地位。就这一点而言,荀子第一次提出了堪称法哲学领域中永恒主题之一的“人法”关系的著名论断。
  荀子认为,人是社会的主宰。人类社会的所有文明,都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为了共同生存和发展,就需要社会分工,即“明分使群”,组成社会。而“君子”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担负着立法和司法的使命。“君子”的作用便是创造法和实现法。他说:“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是产生法的本原。“有治人,无治法”,即有尽善尽美的人而无尽善尽美的法,法总是有毛病的,正如南宋朱熹所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有毛病的“法”,而只能靠尽善尽美的“人”。荀子认为,“法”的毛病是不可能包揽无余,又不能随机应变,因此,全靠“君子”的拾遗补缺和临事权宜。即使“法”在一时是完备的,也全靠“人”的创造性的执行,才不至走样。
  (三)兼收并蓄的“混合法”理论
  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荀子,有机会对西周春秋“议事以制”的“判例法”,和战国“事皆决于法”的“成文法”,进行观察、比较,有条件对诸子百家的法律学说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当时盛行的成文法所体现出来的弊端,提出全局性的宏观策略。这个策略就是兼取“成文法”和“判例法”之长的“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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