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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武树臣


【全文】
  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西周春秋的宗法贵族政体的时代。它不仅酿造了沁人心骨的贵族精神,还培育了生命力极强的判例法。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尔后,虽经世代变迁、王朝更迭,先秦的贵族精神因深深融入君子士大夫的为人品格和处事方式,始终发挥着潜在的支配作用,从而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也正是这种贵族精神和判例法传统,不断拯救了法,完善了法,推动了法,使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别具特色、灿烂多彩。
  一、贵族精神的社会土壤:“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法
  西周建国伊始,便确立了以“任人唯亲”为原则的、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为程序的、以“世卿世禄”制土地分封制为基础的宗法贵族政体。在贵族领域内,贵族不仅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还拥有对土地之上的居民的无限支配权。同时,血缘网络把贵族内部上下级及贵族与平民之间紧紧地联结在一起。贵族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权力,因此,贵族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在上级贵族面前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一个领地治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领袖的个人素质。在政治舞台上,贵族个人的性格、品行、文化涵养等,都直接产生政治效果并得以表现得淋漓尽致。正如《礼记·中庸》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事”是判例故事,即选择已往的判例来审判裁决,不制定包括什么是违法犯罪又当如何处分这些内容的成文法典。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这就使得法官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上下比之”即全面参酌已往判例之义。即《礼记·王制》所谓“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判例法的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这在当时就是宗法贵族政体。
  宗法贵族政体和判例法为当时的政治家和法律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广阔的舞台。它们培育演员、设计角色、编导剧目,为后世留下一曲无韵的贵族之歌。
  二、贵族精神的定位:权格定位·人格定位·法格定位·素格定位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精神的主要特征是充分肯定个人(统治阶级成员)的人格力量和首创精神。当然,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狭隘的宗族血缘意识和一定程度的宗教鬼神观念。这些因素在战国时期得到较彻底的清理。
  (一)贵族精神的权格定位
  权格指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特性。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的政治权力即对领域的统治权,在政治上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在时间上靠嫡长继承制得以延续,在空间上靠其他贵族的承认和平共处得以维系,在内部靠贵族集体的合作得以实现。从形式上看,贵族的权力是从祖先那里凭借血缘标志继承而来的。这种权力是稳定的无约制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掌握权力的贵族的心态是从容的,没有危机感。他没有必要刻意地说什么和做什么以保住自己的权力。他关心的是如何才能不辱父辈之命,并为后世留下好的范例。因此,一个有一定觉悟的贵族领袖必须立足于自身,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施政能力,唤起臣僚的敬佩,赢得部下的效法,获取百姓的赞誉。从而把领地治理得更好。
  (二)贵族精神的人格定位
  人格指人的尊严、品格及其社会效果。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领袖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尚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楚王好细腰,国中多饿人;吴王好剑客,百姓多创疤;齐王喜衣紫,上下无异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产生三种社会效果:一是使贵族领袖个人十分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避免产生“望之不似人君”的现象;二是使贵族统治集团非常重视贵族领袖个人的人格的作用,从少年开始进行文化素质方面的训练,并且用贵族集体的力量对贵族领袖人物的个人品格施加影响、匡正其弊;三是在贵族集团中形成了公认的人格道德观,它成为贵族集团的内部法律。
  (三)贵族精神的法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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