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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

  总之,中国共产党既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力量,又是实行民主与法治的工具和受法所制约的对象,而不应把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三)作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在法治国家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一般论者在谈到中国的政党制度(或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时,都着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确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特色。但从中国共产党的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上看,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身二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而且是不容许、事实上也没有竞争对手的执政党。关于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区别,参阅郭道晖:《党的权威、权利与国家权力》,见《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334页。认识和把握这一特点亦即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至为重要,使我们既能看到二者的统一性,又看到它们的区别性,特别是在中国不存在、迄今也不容许存在“反对党”的情况下,共产党自身存在的双重身分,处理得好,将大大有助于改善党的领导和提高执政水平;处理不好,则可能成为导致削弱党的领导和党政不分、失却对党的监督的种种弊端。
  1.作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的不同特点共产党不是自它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这“双重”身份的。这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是作为这一革命的领导者,通过其正确的路线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其指引作用;但那时党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也就是说,它只是领导党而非执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同时又是领导全国人民群众、领导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即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一身二任。
  虽是一身二任,但“二任”在权的性质、权的来源、权的范围上还有所不同。
  (1) 领导权与执政权的权能不同党的领导权是一种政治权威,而非国家权力。其特点是进行政治上、思想上的指导,可以“发号”(进行方针政策的指导与号召),以其政治权威使人信从;但不能“施令”,不能以党的强制力直接指挥、命令政府机关与全体人民服从党的决定。
  执政权则是一种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其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权力相对方一般必须遵从。当然,在国家机关的党组与党委,也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执政”的党员去做。
  (2) 领导权与执政权的来源不同党的领导权威,主要是靠它所倡导的政治理想和主义的思想吸引力,它的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正确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政治引导力,它的组织与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奋斗的精神感召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并为宪法(序言)所确认。这是其领导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根据。
  作为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他们所掌握与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来源是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所授予,即通过人民的直接或间接选举,当选才能“执政”,才取得组成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资格。其执政权的合法性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才具有的。“文革”中未经选举(而是靠夺权与指定、自封)而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不只实质上、而且在程序上也是非法的。
  (3) 领导权与执政权的范围不同作为执政党,其“执政”(主管)的权力范围,主要限于政权工作(通过人大)与政府工作(包括行政、司法、军事工作)。而作为领导党,则不仅限于在政治上领导政权与政府工作,而且领导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中还包括领导全党全国人民群众去监督政府。因此,其领导权威影响所及的范围,包括了国家政治活动与全部社会生活,要比作为执政党的权力范围宽广得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主要是限于争夺政治权力,限于“执政”。其政党的活动也带有季节性而非常年性,即只着重在竞选时期。它不是“领导一切”的,对社会一般也不起领导作用。经常联系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并反映其意志与利益的是一些社会“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如企业家集团、工会、人权组织、绿党等类组织。
  2.作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的不同作用承认并明确了中国共产党这双重身分的区别,就可以进一步把握这不同身份在法治国家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
  (1)“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不同作为领导党,在法治国家中的领导作用,主要是实行“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里,“以法治国”也可表述为“依靠法律治国”,即“依法治国”的涵义之一(另一涵义是“依照法律治国”)。即将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通过人民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为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来授予并制约政府(包括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
  作为执政党——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官员,要保证作为领导党的“以法治国”的方略的实现,即通过党在人大中的党组与党员,将党的主张依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同时,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更主要是实行“依(依照)法治国”,即支持与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以及依法治军,等等,执政的党组织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政治领导与政治权力不同作为领导党,主要是对国家事务进行思想政治上的总的领导,即制定治国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不去具体干预与包办政府的工作。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则主要是运用国家授予政府的政治权力去“执政”,具体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3)监督与被监督不同作为执政党,不但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要接受领导党的监督。而作为领导党,不但要通过党的系统去监督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而且要自觉地领导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去监督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官员。也就是要领导自己的5800万党员和12亿人民群众去监督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1957年,党中央曾经提出过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1页。其旨意也在于此。这样由党领导人民群众来监督执政党,是党内外监督的有机结合,这样也才能更加强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作为领导党,同人民一道,主要是监督的主体;作为执政党,则主要是监督的客体或对象。当然,作为领导党也要进行自我监督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官员也要监督其所属的有关党组织与党员和国家机关与其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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