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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

  (4)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不同通常我们惯讲对党负责,或讲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这固然是对的、重要的;但是,从法治眼光来看,这两种“负责”还是有所区别的。对党负责只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应有的党性和组织义务,否则要受党纪处分。而作为执政党,作为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官员,对人民负责则不单是一种应具有的政治品性,或“政德”,而且是要具体承担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乃至违宪责任的。可是,往往在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的干部,一般只看重对党负责,即使那个地方党委的决定显然违法、违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也强行贯彻、推行。这就是对人民不负责,其后果是应当承担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党中央的政策、决定,一般是正确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因而对党中央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如“文革”中为林彪、四人帮所控制的党中央的某些“决定”就是反人民的,也是反党的)。至于地方党委,就更需要具体分析对待了。
  (5)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区分的一个最明显的特例,是体现于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导方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党在全国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单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领导政府同英国谈判发表中英联合声明,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通过全国人大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通过政府颁布各项政策,支持和保证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则完全由港人选出的本地人士组成,该政府依据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治理香港,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不加干预。这样,党在全国是领导党,而在香港却不直接去执政(除有关外交与国防事务外),那里不是由共产党的干部组成政府执政,而是由港人执政、港人治港。将来大陆与台湾实现和平统一后,同样在台湾不会是由大陆的共产党,而是由那里的政党执政。
  当然,上面所列的领导与执政的区别,只是相对而言,不可绝对分开。就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性,坚持在全国范围内党的领导与党执政的一致性。这表现在:党的政治领导是党执政的实质内容与依靠,党执政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一种主要途径。就全国而言,党一身二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如果只看到或强调这一主要方面,而忽略或不重视它们在权能上、在地位上、作用上有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导致党内行政化倾向,包办代替政府的工作,而忽略甚至忘记了作为领导党的更广泛、更重要的使命与职责,造成“党不管党”;导致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错误,都会全归于整个共产党领导的错误;导致党不能以领导者身分,处于比执政党更高、更客观、超脱的的地位,去监督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而把他们的错误只当成“党内问题”,以党的得失、同志的情面去姑息犯错误或违法犯罪的“执政”的党员干部,以“家法”代国法。总之,作为领导党如果没有这种全面的领导意识,而放弃领导与监督的职责,任执政者腐败无能,则有可能丧失其执政的地位,最后也丧失其作为领导党的作用。这不是危言耸听。苏联和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就是严酷的教训。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 
  
  一、政党政治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现代民主国家或法治国家,也是“政党国家”,即实行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体制的国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如此,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只是它们在政党制度的形式与政党的阶级本质上有基本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是实行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一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一党制有多种情况:有“一党权威制”(即虽有多党,但只一党强大,“一支独秀”,长期执政);“一党多元制”(即党内容许有多派,“兼容并包”);一党极权制(如纳粹党)。
  我国的政党制度的特色,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即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一)实行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通过政党可以集中反映它们各自所联系与代表的特定阶级、阶层、群体或利益集团的意志与利益,通过政党间的竞争机制与监督机制,调节政治权力之间及其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或多党制的特点,是通过竞选,一党(或多党联合)成为执政党,其他党为在野党或反对党。反对党并非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党(在英国,称为“国王陛下的反对党”),只是作为其宪政体制中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党,作为竞争对手的党,属于政党间“以党制党”的相互制约机制。英国政治学、公法学家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 1893-1950)认为,“历来革命之所以失败,都因为否认反对党的自由,反对派没有批评攻击的自由,使当政者陷于擅威作福,目无法纪境地。因无反对派的警告,犯错误而不能自拨,最终将导致失败。纵观历史,我没有见到一个革命政府因为禁止人民言论而成功。不受批评的政府,也是不受人民拥戴的政府。”〔英〕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第二章,1930年出版。其实,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对党制度,往往流于为政党私利而相互攻讦,造成内耗,成为资产阶级政客玩弄政治权术、欺骗人民群众的一种工具,这些都不足取。当然,它也多少可起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实行政党政治也是法治政治的体现政党必须依法成立(我国政党是依宪法而确认其政治地位的:宪法序言明示共产党是领导党,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选举或竞选,依法执政或参政;依法(或依宪政惯例)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各政党必须承担政治责任,政党违宪要受到审查与取缔(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即宪法21条第2项规定:“政党依其目的及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于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据此,德国曾于1952年1956年先后对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德国共产党宣布为违宪政党,而将其解散,见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3年增订第三版第271页“政党之违宪”条。个别国家(如联邦德国和阿根廷)还制定了《政党法》,对政党的宪法地位与作用,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与体制、政党参加选举、经费来源与帐目公开、取缔违宪政党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对政党(包括共产党)的法治规范,在宪法序言中有关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与其他机关、团体并提的“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等原则宣示,以及宪法总纲第5条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各政党及其党员——引者)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各项立法中,只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防法》中有关于党的领导的条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第8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国防法》(1997)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其他法律均不涉及党,也无单独的《政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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