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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相对而言,英国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产生较晚。从十七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David Sugarman: Legal Theory, the Common Law Mind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他认为学徒式的法律教育不可避免地把学生引入对法律原则的片面和零乱的认识。***同上,P.30.**
  虽然英国的法学教育走了一条与大陆法系不同的道路,但其创建的主旨却与大陆法异曲同工,都是基于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之上发展起来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同时也必须看到,普通法(判例法)的明确性和系统性要比大陆法(成文法)差的多。在普通法学者中,历来存在一种对纯粹明确和系统的体系的怀疑和抵触。他们认为:普通法的规则如同语法规则,它们不仅在实践中起描述作用,而且起实际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天生就具有可改变性;它们存在于法律界共同认可的价值和习惯之中, 可以被追溯到无法记忆的远古时代。***Brian Simpson: The Common Law and Legal Theory,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pp. 10-24.**普通法的思维是不确定的,永远在过去与现时、在理性与非理性、历史与非历史、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徘徊。如同梅特兰德(Maitland)所说:律师所了解的中世纪的法律要由现代的法官针对现时的案件进行解释。把过去的规则适用于当前案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歪曲和误解。在这一背景下,普通法的统一性不断受到质疑。除哲学、文化和社会原因外,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对规则的确定性持怀疑态度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派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原因之一。
  虽然普通法的教育也在寻求统一性和合理性,但大量案例的存在和演变阻碍了完全采用大陆法那样的、通过讲座传播法律知识的讲授形式。以案例为主的教学法成为其合乎逻辑的选择。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律教育像英国一样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在独立后,一些学院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八世纪,学徒式教育逐步让位给设立在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朗代尔(Langdell)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有趣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结果。他在哈佛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所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C.G.Lan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 from Legal Education, edited by Martin Lyon Levine, Dartmouth, 1993, pp. 29-30.**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From K.L.Hall, W.M.Wiecek and P. Finkelma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338-339.**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正是大陆法追求的目的;它的出现不过是大陆法教学中的系统性理念在普通法教学中的翻版。
  但是,在美国法学界,这种对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追求很早就受到攻击。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 Holms)首先发起这种攻击。他说:朗代尔式的“法律理想不过是法学家的美好愿望,或对一种体系按照体系模式进行逻辑上的整合。……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它领地上播下的每一粒新的发展之种都是被感知到的必然。”***同上,第339页。**
  虽然我们一些学者把案例教学法奉为圭臬,美国的法学教育却早已进一步发展。分析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其法学教育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五种模式:实习模式(早期的学徒形式)、规则模式(早期的学校教育形式)、原则模式(朗代尔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政策模式(本世纪开始形成的形式)、和新模式,包括实习课(临床)模式、人本和心理分析模式(反对朗代尔的案例教学法,认为它是非人格化的、机械的和狭隘的模式)、和以正义为中心的倾向(对抗工具主义的法律经济方法,更多地考虑价值问题)。这些不同的模式并非绝对的相互排斥,而是经常同时发挥作用。***M.L. Levine: Legal Education and Curriculum lnnovation: Law and Aging as a New Field of Law, from Legal Education,见注22,pp.564-579.**五十年代后,美国重新兴起了赋予法学教育更多实践内容的主张。它主要分为两个方向:第一,增加“技术性”课程;第二,实习课式教育的发展。但是也有人担心,这样做是否在某种程度上退回到早期学徒制的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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