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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王晨光


【全文】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的兴起
  法学教育应当侧重理论还是实践?教学方法以讲座式为主还是以讨论式为主?恐怕再没有什么问题如同这一经久不衰的争论这样能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如此关注了。
  在我国法学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后,特别是法律制度的突飞猛进之后,法学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愈发突出。不少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到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的关头。***方流芳、苏力、王健等人的文章,载于《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贺卫方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去观察,《中外法学》1993年,第二期。**怎样才能使法学院培养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实践部门和律师界所需的人才呢?一种主流意见认为:普通法特别是美国的普通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998年3月19日的一篇关于中国法学院的报导中谈到某一法学院拟以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运作。该报导称:学生将在美国式的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面前进行演练;教员将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教授西方式法律推理。该报导是否属实,本文无法查证。引用于此,仅作佐证之用。**在这种意见推动下,国家教委1995年决定在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试点。***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第81至111页。**
  据笔者的观察和理解,这一实验方向对路,但略显理论探讨和准备的不足。作者本人也曾主张以适用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见注1。故本文的用意并非在于否定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在于探讨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制度中有效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又保持自身传统中合理并行之有效的成分。在更广泛的“法律移植”或“本土资源”等意义上,探讨如何能使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乃至法律体系得以发展。虽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多为对它与现行的其它学位如何配套,它的课程设置如何安排等“制度构设”层面上的探讨。同注3。
  不容否认,这些探讨固然是设定一个新的学位应当考虑的问题。但它们还未涉及由法学教育根本思路的改革所带来的深层的理论问题。这些深层的理论问题不仅涉及制度构设,同时涉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形成、运用和知识传授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可以说,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对这些问题和背景的把握和理解不足,就会影响这一新试点的实施,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弄不好还会导致新瓶旧酒,甚至东施笑颦式的后果。因此,有必要认真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两种教育体制在发展轨迹以及其背后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更为自觉地构筑我国的法学教育。
  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
  近代法学教育开创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在欧洲的最早的大学中。其代表为意大利波伦纳大学的法学教育。在这一时期,商业活动扩大,新兴城市建立并发展,近代国家出现,近代法律随着教会法的系统化而形成。梅特兰称这一时期为“一个法律的世纪”。***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43页。**法律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教授。
  然而在这个时候,通行的各种法律秩序刚刚开始从政治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学生来自不同的背景和国度。第一批法律教师讲授些什么呢?首先被系统地讲授和研究的法律并不是当时各国实行的法律,而是一种包含在于11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中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同上,第145页。这一法律被认为如同可以脱离躯壳存在的灵魂一样的东西,是一种真正的、永恒的、理想的法律,是理性的具体化。以此作为一般原理和准则,对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当时的各种制定法予以观察、研究和分析。整个法学教育和理想的法律制度均应在这些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构筑。法学教育的重心不在当时存在于各个封建王国和领地的五花八门的实在法,而在于超乎于散乱的实在法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在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中,罗马法中的概念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上,第143至170页。**这些大学中的学生来自欧洲的各个地区。毕业后他们奔赴各自家乡,从而把罗马法及其概念和理论传向欧洲各个角落。在这一意义上,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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